医疗机构执行感染控制措施查核办法修正总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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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行感染控制措施查核办法修正总说明.doc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控制措施查核辦法修正總說明「醫療機構執行感染控制措施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施行,。依第三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應執行感染制工作,並應防範機構內發生感染。而世界衛生組織病人安全聯盟亦提出「乾淨的照護就是安全的照護」的病人安全挑戰目標,並於年月日世界衛生日將多重抗藥性問題列為重要議題,強調「今天不行動,明天沒藥醫」,顯見感染管制在醫療照護品質及保障病人安全的重要性。為防範醫療照護相關的感染發生所造成的疾病負擔及經濟影響,醫療機構應主動建立制度並落實各項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而衛生主管機關則透過督導查核機制,協助醫療機構持續品質改善,共同維護國人就醫安全。 年修正由於人口老化、慢性病普遍、侵入性醫療增加及國際交流頻繁等環境因素下,使得多重抗藥性細菌感染不斷攀升,臨床醫療處置更加困難,致使醫療機構感染管制事務面臨挑戰爰「醫療機構執行感染制措施查核辦法」,其修正要點如: 一、修正本辦法名稱為「醫療機構執行感染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二、。(修正條文第條) 三、修正醫療機構實施組織性感染管制管理感染監測異常狀況處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條五條) 四、增列醫療機構執行抗生素使用管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增列醫療機構對高風險病人安置院內照護之規定。(修正條文第條) 六、增列醫療機構醫療環境設施管理各項防護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條)修員工健康管理與避免針扎事件以及感染管制教育訓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條)、增列因應大規模感染事件處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修正條文第十條)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控制措施查核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 現行 說明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控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控制措施查核辦法 依,本辦法規範醫療機構應執行感染管制及接受查核與輔導等應遵行事項,爰配合修正名稱。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一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醫療機構應執行之感染控制措施如下: 一、依醫療法規定申請設置之綜合醫院、醫院、慢性醫院、精神科醫院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依本辦法所定之措施為之。 二、。第二條 醫療機構應執行之感染控制措施如下: 一、依醫療法規定申請設置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慢性醫院、精神科醫院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依本辦法所定之措施為之。 二、其他醫療機構: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為之。 第三條 醫療機構應設立感染控制會(以下簡稱會),由醫療機構主管或副主管擔任召集人,負責機構內感染控制政策定督導事宜,定期召開相關會議並紀錄備查。第三條 醫療機構應設立感染控制專責單位,由醫療機構主管或副主管擔任召集人,並有合格且足夠之感染控制醫事人員負責推行感染控制作業,定期召開相關會議並留有紀錄備查。 實施組織性的感染管制管理為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之首要任務,爰明感染控制會於醫療機構內之定位與角色。 第四條 醫療機構應設立感染控制業務專責單位,設置固定辦公空間,明組織圖職責分工,並置有人員,負責推行感染控制相關事務,定期召開相關會議並紀錄備查。 第四條 醫療機構應成立感染控制業務執行單位或部門,設置固定辦公空間,明訂執行感染控制業務之職責及組織圖,定期召開相關會議並留有紀錄備查。 醫療機構內發生特殊狀況或大規模感染事件時,應機動增派支援人力協助相關事宜。明感染管制執行部門之定位、人員配置及任務。 第條 醫療機構應建置疑似醫療照護相關感染個案、群聚或群突發事件之監測處理機制,將監測資料製作相關年月報提報會,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通報。 前項處理機制應包括院內群突發事件發生之標準作業流程及因應異常狀況之作業規範,並應定期演習訓練之。 醫療機構於發生感染群突發事件時,應作成調查處理報告,向會說明改善計畫,追蹤至事件結束。必要時,得請求主管機關協助。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建置感染控制監測機制,並備有執行醫療機構內感染控制作業統計及分析之必要資訊設備,以及留有相關年報及月報供查核。 醫療機構於發生感染群突發事件時,應進行調查、撰寫報告,並向感染專責單位提出原因分析及後續改善之執行計畫。 因應提升醫療服務品質等實務需求,爰酌文字增修除例行監測、資料報及調查改善報告外,並要求因應感染異常狀況要備有計畫並作演習,若有必要,可求助主管機關。 疑似醫療照護相關感染個案、群聚或群突發事件之 第條 醫療機構對抗生素使用之監測、審查、稽核及藥敏試驗等事項,應建立管理制,由接受感染症醫學訓練之專科醫師或感染管制專責醫師負責,並派藥師、醫事檢驗師或其他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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