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7区生态移民的补偿范围及其标准问题研究.docVIP

E7区生态移民的补偿范围及其标准问题研究.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草原牧区生态移民的补偿范围及标准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 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生态移民已成为近几年的热门话题,各界学者不断讨论。但是所涉领域大多都是生态、环保、农林等。至今未见有讨论生态移民中的行政补偿问题。无论生态移民是否真正见效,是否是一种长久之计。在我国毕竟已经作为一种政策,被付诸实践。因而本文就要着重讨论一下在草原牧区生态移民补偿机制中的补偿范围与标准问题。 关键词: 生态移民 草原牧区 补偿范围 补偿标准 一 概述 (一) 生态移民的界定 许多学者对生态移民都有不同的界定。从原因的角度来说,葛根高娃、乌云巴图认为, 生态移民是指由生态环境恶化, 导致人们的短期或长期生存利益受到损害,从而迫使人们更换生活地点, 调整生活方式的一种经济行为。这主要是自发性的生态移民。从目的的角度来说,刘学敏认为,生态移民就是从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经济出发, 把原来位于环境脆弱地区高度分散的人口, 通过移民的方式集中起来, 形成新的村镇, 在生态脆弱地区达到人口、资源、环境和经 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因为生态移民是一个生态学概念而非法学概念。所以我认为包智明的定义就足以概括生态移民的全部内容。他认为,生态移民是因为生态环境恶化或为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所发生的迁移活动, 以及由此活动而产生的迁移人口。 根据是否由政府主导生态移民又可分为自发性生态移民与政府主导移民。就目前我国草原生态移民的实践状况来说,已不单单是一种迁徙行为,已经成为国家缓解环境压力和解决牧民贫困生活的一项政策。因而本文主要探讨的也是政府主导的草原牧区生态移民的补偿问题。 (二)草原牧区生态移民的原因及必要性 我国牧区的产业比较单一,草原畜牧业占了绝大部分比重,加之经营粗放,导致草原过牧,从而造成草原的退化。草原退化、沙化严重程度逐年加剧,人、牲蓄量已超出了草原的承载能力。而这些自然原因有导致牧民家庭收入减少,生活陷入贫困。牧民为解决生活问题,过度放牧,导致恶性循环,生态急剧恶化,难以恢复。 政府为了缓解生态压力,改善环境,就要实行草原围封禁牧政策。在这个过程中实行了生态移民工程。 二 草原牧区生态移民补偿的理论及法律依据 (一)草原牧区生态移民补偿的理论依据 行政补偿可分为特别牺牲行政补偿与社会补偿。严格意义上的特别牺牲行政补偿是指对行政行为所造成的特别牺牲所给与的弥补与救济。它包括征收补偿、征用等财产权限制的补偿、公权力行为附随效果的补偿。 对于征用等对造成特别牺牲的财产权限制措施,这些对私人财产权的限制由于超越了私人应当承受的限度,因而需要予以补偿。 草原生态移民的迁出地一般分为三种类型:自然保护区、禁牧区和非禁牧区但生态环境恶化区。其中最主要的是禁牧区。草原牧区的生态移民主要是在退牧还草工程的实施中,实行长期禁牧是采取的措施之一。 已经重度退化、沙化且生态地位重要,短期内难以通过封育或人工治理取得效果的草场,要实行长期禁牧。要求牧民将所饲养的牲畜全部迁出或出售,再不在禁牧的天然草场上放牧,从事畜牧业生产,实行迁出,异地安置,使草原充分休养生息。 它属于特别牺牲行政补偿中对征用的补偿。具体表现为对草原牧区划定的禁牧区中的草场使用权与收益权的禁止与限制。 (二)草原牧区生态移民补偿的法律依据 修改后的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新制定的物权法的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草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国家对实行舍饲圈养的给予粮食和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规定。”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这些虽然为国家对征用进行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生态移民的补偿范围与标准问题而言仍旧规定过于笼统。目前生态移民的补偿范围与标准尚无统一规定。只有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实施的规范

文档评论(0)

lyxbb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