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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卷第 1期 金融教育研究 Vo1.28No.1
2015年 1月 ResearchofFinanceandEducation Jan.2015
论金融诈骗罪的主观 目的与客观推定
崔志伟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摘要:所有金融诈骗罪的共同点是都需要以客观推定主观,以非法 占有 目的为主观要件。不同
点在于对 “非法 占有”的界定,对不同的金融诈骗所要求的推定之 “基础事实”也应不同,但均应具
备推定的常态联系性和可反驳性。在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间具有常态联系的基础上,允许并保障
被告人的反驳权,如果其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使法官对待证事实产生任何合理怀疑,方
能认定推定成立 。
关键词:金融诈骗;非法 占有 目的;排除意思;利用意思;客观推定
中图分类号:D922.28;DF6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0098(2015)01—0037—06
我国1979年刑法典并未规定金融诈骗罪,盖源于长期奉行计划经济使金融领域的交易并不发达,极少
数的金融诈骗行为完全可以囊括到普通诈骗罪中评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在国民经济 中
的地位 日益凸显 ,金融领域的诈骗犯罪也 日嚣尘上,较普通诈骗,其犯罪数额更高、对经济秩序的破坏更大、
波及范围更广。人们 日益感到仅仅依靠传统的诈骗罪规定很难有效打击金融领域的各种形式的诈骗犯 .
闵此有必要在刑法中专门设立金融类的诈骗罪。…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
决定》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保险诈骗
罪,以单行刑法的形式从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1997年刑法典在此基础上新增有价证券诈骗罪,并将这
八种犯罪独立列为分则第三章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应该说这很好地认识到了此类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
的差异性,因为这些犯罪不仅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更重要的是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后者的危害性
更持久、更广泛,这些特殊规定旨在保护资本市场运行这个 “超个人利益”。 从法条设计上看,除了集资诈
骗、有价证券诈骗,其他特殊型诈骗要么有详细的行为方式分类,要么有详细的对象分类,町以说在客观认定
上难度不大,主要是关于主观的认定则争议纷呈。
一
、 金融诈骗罪认定的主观要件
关于金融诈骗罪是否必须具备非法 占有 目的,争议较大。:否定说认为,除集资诈骗和贷款诈骗,既然刑
法条文没有就其他金融诈骗规定非法 占有 目的,那么就不以此为要件。 笔者认为这是只着眼于罪刑法定
的形式侧面、过于注重法条的字面规定而没有体系性地理解条:史含义所致。原则肯定、例外否定说认为金融
诈骗罪的构成一般应以非法占有 目的作为主观要件,但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构成不应以此作主观要件,这主要
取决于刑法的具体规定。如从刑法第 198条对保险诈骗罪的文字规定可推断山行为人须具有非法 占有 口
的,但 195条之 “骗取信用证”的 “占用型”金融诈骗罪则无需具备此 目的。。。该论者还提出金融诈骗罪的规
定侧重于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如果要求所有金融诈骗罪具备此 目的则对 占用型金融诈骗不能以犯罪论处,不
符合立法精神。这一说法从经济刑法的角度清楚认识到了立法者设立金融诈骗的独特用意,是值得称道的。
肯定说从法条竞合的包容性、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等角度论证 r成立诈骗罪 (包括金融诈骗罪)以非法 占
有 目的为要件。 笔者也赞同此种观点,毕竟金融诈骗是普通诈骗的一种,不能因为其特殊性而无视其共
性 ,“}乍骗”的性质决定了其均应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再者不能因为法条中没有规定便将其排除在犯罪构成
收稿 日期 :2014—11—29
作者简介:崔志伟(1990一),男,山东昌乐人,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经济刑法。
38 金融教育研究 2015年
曼件之外,刑法巾 真正不作为犯(如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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