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工程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信用考核办法》-附件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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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工程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是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项目总监,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项目总监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及结果公布,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监理活动的项目总监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监理活动的项目总监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监理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监理企业的考核结果及做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项目总监业绩、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考核、总监及监理机构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等情况。 (一)项目总监业绩情况:项目总监完成的工程业绩和获得的表彰、奖励等;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情况; (三)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 (四)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情况:审查工程分包招标手续、队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合同签定、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持证上岗情况; (五)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考核情况: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施工现场从业行为进行管理考核情况; (六)总监及现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监理日志记录、监理资料整理、归档情况; (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项目总监及人员到位、与材料供应商有无利害关系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建设监理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八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社会调查结果; (二)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总监应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并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或报告; (三)审查施工总、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总分包合同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劳动合同签定情况; (四)审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及人员到岗到位履职情况; (五)对工程分包款拨付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六)积极协调化解施工现场发生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 (七)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各类质量专业技术方案及安全专项方案,并监督组织实施; (八)开工前,参与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安全评估,并提出监理意见; (九)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从零工作法,确保记录真实有效; (十)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重大隐患不整改的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十一)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周检和阶段性安全评价; (十二)按规定组织监理机构人员实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并做好记录; (十三)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把关,认真核查施工资料,确保资料真实、齐全、有效; (十四)其他应重点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奖项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个人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10分;个人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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