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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件复审案件谈含图形特征的权利要求的撰写与修改.pdf
从一件复审案件谈含图形特征的权利要求
的撰写与修改
作者姓名:程茜 张三斌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
摘要
本文针对权利要求中的图形特征,从日常的审查实践出发,结合一件复审案
例进行分析,就如何撰写清楚的含图形特征的权利要求、如何修改包含特殊图形
特征的权利要求这两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希望能对此类权利要求的撰写与
修改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
权利要求;图形特征;不清楚;超范围
一、前言
图形特征,是指图形表达的技术特征,有别于文字表述的特征,仅使用点、
线、面绘制出的几何图形,或者采用各类符号或文字本身所呈现出的形状来限定
某装置或者部件所具有的形状或构造的技术特征。
我国现行审查规则原则上是不允许权利要求中出现图形特征的,然而,在专
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由于图形特征具有简单、直观、易于理解等特点,采
1
用图形特征来限定某一部件的具体形状或结构的做法非常普遍。在审查过程中,
文字、字母以及计算机可以识别的特殊符号等图形,其图形结构为人熟知且可以
唯一确定,一般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对于由点、线、面绘制出的几何图形,尤其
是不规则几何图形,由于构成图形的各个线条之间的长度比例、角度关系都相对
模糊;因其特殊性和随意性,对图形的理解还可能会受到观察者因素影响;极易
造成人们理解上的歧义,从而影响专利申请的审查进度,甚至导致该专利申请无
法授权。有感于此,笔者将从审查实践出发,通过对一件权利要求中含有特殊图
形特征的专利复审案件的介绍和分析,谈谈包括该类权利要求如何撰写与修改。
二、案例介绍
该案涉及一件发明名称为“吸引器负压的调节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所示:
吸引器负压的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它由阀座、阀芯组成,阀座是弹性塑
料体,固定在机体上,阀座有两个相垂直的圆柱体内腔,横向内腔和储液瓶的密
闭内腔相连通,竖向内腔和阀芯相配合,在阀座竖向圆柱体上,位于横向圆柱体
的下方有特殊形状的 切槽,切槽和竖向内腔相连通;阀芯是金属圆柱体,
金属圆柱体有不通头的圆柱形内腔,将开口一头固定在旋把座上,在金属圆柱体
上有两只径向孔,分别连通到圆柱形内腔,上面一只径向孔的位置上有环形切槽,
和阀座上横向内腔相对应,金属圆柱体下面一只径向孔位置和阀座上的
切槽相对应。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认为上述图形特征“ ”未能清楚的表达该切槽
的形状,因此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
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申请人在答复上述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吸引器负压的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它由阀座、阀芯组成,……在阀座竖
向圆柱体上,位于横向圆柱体的下方有一头大圆一头小圆形状的切槽,切槽和竖
向内腔相连通;……金属圆柱体下面一只径向孔位置和阀座上的一头大圆一头小
圆形状的切槽相对应。
2
审查员认为,将原图形特征“ ”修改为“一头大圆一头小圆形状”明
显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中所记载的范围,因此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
书,指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审查意见,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书再次修改,重新使用图形特征
“ ”来描述该切槽的形状。基于此次答复意见,审查员再次以图形特征
“ ”未能清楚的表达该切槽的形状,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款的规定为由发出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针对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未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仅陈述意见,
认为该图形特征表述清楚,且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中均有明确的图案图形,申请
日的附图中增加了A向视图,能清楚看见该图形形状。审查员未接受该意见陈述,
最后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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