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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台教育大学研究生博硕士学位考试实施要点.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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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台教育大学研究生博硕士学位考试实施要点.pdf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研究生博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 91年7月8日本校9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92年12月24日本校9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10月20日本校9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4.12.21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2.20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2.24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研究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博碩士學位考試: (一) 申請碩士學位考試需同時符合下列資格: 1. 碩士班修業滿1年者。 2. 修畢各該系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至少應修畢 24學分。如各系所已報請教育部核准提高其應修學 分數者,應依其提高之標準。 3. 通過各該系所規定之碩士學位資格考核者。 4. 已完成論文初稿者。 (二) 申請博士學位考試需同時符合下列資格: 1. 博士班修業滿2年者。 2. 修畢各該系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至少應修畢18學分。如各系所已報請教育部核准提高其應修 學分數者,應依其提高之標準。 3. 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者。 4. 已完成論文初稿者。 (三) 各系所博碩士學位資格考核辦法之訂定,應經各系(所)務會議討論,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研究生申請博碩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1. 歷年成績表1份。 2. 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1份。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系所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並應撰寫 提要。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 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3. 指導教授推薦函。 (二) 經所屬學系主任或研究所所長同意後,依期參加學位考試。 四、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 組織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 由各系、所公告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日期,辦理學位考試。 五、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為3人(惟若有2位擔任共同指導教授者,得增聘為4人),其中校外委員(含本校 兼任教師)須達1/3以上(含1/3),由校長聘任之。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召集人由校外委員擔任之。 (二)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 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曾任教授、副教授者。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3.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二)3、4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六、組織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得由指導教授及所長提供參考名單合計至少8人以上,由系主任(所長)或系(所) 相關委員會審查後送請校長聘任5人組成之(惟若有2位擔任共同指導教授者,得增聘為6人),其 中校外委員須達1/3以上(含1/3)。召集人一職由 系主任(所長)或系(所)務委員會指定,以校外委 員擔任為原則,惟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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