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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美专利法重复授权比较分析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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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美专利法重复授权比较分析研究.pdf

浅谈中美专利法重复授权比较分析研究 [论文摘要]文章针对中美两国专利法中有关重复授权原则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申请主体、 客体内容、立法本意、时间判定等方面的综合分析,详细阐述了两国的差异化做法。 [论文关键词]重复授权;专利法;美国;比较 引言 专利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管理、应用,提高 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发明创造的所有人获 得专利一般是为了有效地实施,从而带来收益。但是,如果这些授权的专利中出现了重复授 权,就势必会引起专利权冲突,进而造成权利的不稳定,给权利人实施其权利带来障碍,公 众对专利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还会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由此引发的确权请求和专利纠 纷还可能占用很多诉讼资源。 重复授权原则是专利制度中的一大重要原则,各国都在专利法中予以规定。我国在 《专 利法》第9条中予以规定。美国则可从 《美国法典》第 35 部分第 101 条 (35U.S.C. 101) 中引出[10-14]。中美都是知识产权大国,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上独树一帜,本文拟从 与美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复授权对比分析中取长补短,为中国专利法的整体结构和框架提 供学术借鉴。 一、中美重复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 《美国法典》第35 部分第 101 条(35U.S.C. 101)规定了有关一项发明获得专利的 条件:“任何人如果发明或发现了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制造品,或其任何新的且 有用的改进,就可以获得一项专利”,这就是美国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制定法上的来源。 美国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 (TheManualofPatentExaminingProcedure ,MPEP)阐述的 重复授权原则立法本意在于阻止一项专利权到期后的不公平的延长。隐含在该立法本意后的 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公众在专利到期之后,不仅能够利用专利文件中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 术方案,还能够自由利用在完成发明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改进或变形。 可见其立法本意在于避免发明人或专利拥有者不正当的延期其专利保护期限的目的,保障公 众可自由利用到期专利及其改进的权利。 我国《专利法》第9条第1款中规定了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其立 法本意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为防止权利之间存在冲突。具体而言,专利权是 给予发明创造额独占权和排他权。基于这种排他性的独占权,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 利权,否则就违背了专利权的独占性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有多个专利就是重复授权。可以 设想,如果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给予两个以上的专利权,那么这些权利要求便无独占性可言, 其必然会导致权利冲突,也会使社会公众处于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利用该技术内容,专利 也就失去了意义。 这只是一方面的内容,《专利法》第9条第2款中规定了对于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申请 之间的但书条款,其立法本意还在于公众对于到期或期限终止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可使用的 问题,这虽然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公众无意使用实用新型专利而侵犯可能存在的发明专利权的 问题,也仅仅是防止,而不是本质上出于维护公众的利益。因此就美国专利法重复授权原则 与中国专利法重复授权原则而言,二者立法的角度和思想不尽相同。中国专利法中关于维护 公众利益,则更多的是体现在抵触申请、创造性中。 二、专利申请或专利主体的不同 MPEP第804节规定在考虑重复授权 (DoublePatenting)之前,两件或更多件专利或专 利申请必须具有至少一个共同的发明人,和/或共同的受让人/所有者,或虽非具有共同的受 让人/所有者,但是却符合依据CREATE 法案(Pub.L. 108-453, 118Stat.3596 (2004)) 设置在35USC.103 (2)和 (3)一个共同的研究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美国对于重复授权 的申请主体或权利要求拥有者是至少部分相同,如果不相同的话,那么也是基于相关法案规 定属于共同研究。 而中国专利审查指南 (2010)中对于重复授权处理时,区分了申请人相同和申请人不同 的情况。可见中国专利法对于重复授权是对申请或专利主体没有特别的限制,而美国则是为 至少部分相同或参与共同研究。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于不同发明人或权利拥有主体的相同的发 明创造则按照新颖性或抵触申请原则处理,也就是先发明(美国新发明法案实施后按先申请) 原则处理。 三、专利申请客体的差异 MPEP就重复授权规定了两种情形:其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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