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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工商局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docVIP

东区工商局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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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工商局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doc

东区工商局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共9项 序 号 1 行政权力编码9-A-001001 行政权力名称 内资公司(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及分公司登记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2.《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1999年10月20日) 企业注册登记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并由现行的按企业注册资金的比率收取,改为定额收取,另文下达。 在定额收费标准文件下发前,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的,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收取。 收费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2.《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1999年10月20日) 企业注册登记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并由现行的按企业注册资金的比率收取,改为定额收取,另文下达。 在定额收费标准文件下发前,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的,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收取。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机关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序 号 2 行政权力编码9-A-001002 行政权力名称 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1992年8月20日起施行)。 3.《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1999年10月20日)下调20%降低标准: 收费标准 1.注册资本在1千万元以下(含1千万元)的,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收取;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3.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 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100元。 4.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机关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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