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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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驻石各级各类学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和《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措施的通知》石卫疾控[2014]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学校的结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经研究决定,在石家庄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结核病防治“一落实、五规范”模式,特通知如下: 一、落实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 (一)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 (二)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三)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将名单及联系方式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 二、规范实施五项措施 (一)规范开展学校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 1.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负责开展晨检工作。每天对学生进行症状监测和筛查,是否具有咳嗽、咳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并填写《学校结核病症状筛查登记表》(附表1)由学校保存备查。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咳痰 2周以上或咯血、血痰)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卫生室),告知学生或家长及时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2.由班主任(辅导员)开展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应当及时、详细了解学生的缺课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卫生室),并由学校医务室(卫生室)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因病缺勤的学生返校时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二)规范开展学生肺结核病的筛查工作 1.肺结核筛查范围 全市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均要进行肺结核筛查工作。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均要将结核病的筛查作为必查项目,并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寄宿制学校每年对在校生进行一次肺结核筛查工作。对发现有涂阳肺结核学生所在的班级和宿舍,要及时进行筛查。 2.肺结核筛查方法 结核病筛查工作应由具备结核病筛查能力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或预防保健机构承担。结核病筛查项目包括对所有新生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调查和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TB-PPD)皮肤试验检查,对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的学生拍摄胸片检查,对 X线胸片检查异常或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痰结核菌检查。 3.结果汇总上报 新生要在入学后2个月内完成结核病筛查工作,体检单位将PPD试验结果填入《石家庄市学生结核病筛查记录表》(见附表2)。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附表2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年11月5日前,将汇总结果(附表2、3)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 (三)规范开展可疑肺结核和现患肺结核学生的管理 1.对结核筛查发现的可疑肺结核患者,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安排专人做好后续的诊治信息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2.对确诊肺结核的学生,要做好休复学管理。 根据县级及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学校可结合学校及学生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患结核病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休学学生可住院或居家隔离治疗,并接受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在校治疗的病例,实行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学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程督导治疗管理。 患病学生经过规范治疗,取得县级及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后方可复学。 (四)规范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工作 学校每学期要以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为主要内容,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学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在校师生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五)规范处置肺结核疫情 发现结核病疫情苗头和疫情线索时,学校应配合疾控机构立即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及处置工作。发现3例以上(含3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肺结核病人时,即可认定为学校发生肺结核病聚集性病例疫情,学校需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立即向辖区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疾控机构)进行电话和书面报告。二是配合疾控中心(结防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进行传染源追踪、密切接触者筛查,制定控制方案,防止疫情蔓延。三是对患者可能污染的环境和物品进行消毒,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特别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保洁和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四是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安抚师生情绪,稳定校园秩序。 石家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表1 石家庄市学校结核病症状筛查登记表 学校名称: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年级 班级 姓名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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