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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
综合评审工作规范
(试行)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5年3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组织架构 4
一、综合评审组织实施部门 4
二、职责分工 5
(一)培训机构 5
(二)市鉴定中心 5
(三)综合评审组织实施部门 5
(四)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6
第三章 论文评审 6
一、 论文撰写 6
二、论文评审实施要求 10
(一)制定实施计划 10
(二)成立综合评审委员会 10
(三)论文屏蔽 11
(四)论文内容评定 11
(五)论文评审结果公布 12
第四章 答辩实施 12
一、答辩的分类 12
二、答辩实施要求 13
(一)制定实施计划 13
(二)成立综合评审委员会 13
(三)答辩通知 13
(四)答辩前准备工作 14
(五)答辩实施流程和要求 14
三、答辩成绩计算 16
第五章 综合评审成绩统计和上报 17
一、成绩统计要求 17
二、相关资料的保管和上报 18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职业技能鉴定综合评审工作,规范评审工作程序,提升论文质量和考生的职业能力水平,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结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粤[2006]10号)文件中《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劳职鉴[2007]2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省)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职鉴〔2011〕14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工作规范。
综合评审按照考核方式,可分为以下4类:
(一)书面答辩(含书面作答、文件筐、撰写评估报告等)。
(二)口头答辩(主要为抽题后进行答辩)。
(三)论文撰写+书面答辩。
(四)论文撰写+口头答辩。
各职业的综合评审考核安排和考核方式按照全国统考文件执行。
三、若综合评审考核方式为书面答辩,且与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在相同日期、相同考场进行的,应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场管理规程》和《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监考工作手册》执行,不适用于本工作规范。
第二章 组织架构
一、综合评审组织实施部门
(一)全国、全省统考职业的综合评审组织部门必须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下文简称“省鉴定中心”)或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下文简称“市鉴定中心”)。
(二)全国、全省统考职业综合评审原则上由所属鉴定中心组织安排;市鉴定中心因人数不足或有其他困难无法组织综合评审工作的,可向省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由省鉴定中心统筹安排到其他地市或省本级参加综合评审。
(三)日常鉴定职业综合评审的组织原则为谁接收报名,谁负责组织实施。
(四)其他:心理咨询师综合评审由省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其他职业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文件精神执行。
二、职责分工
(一)报考机构
1.负责提前告知考生综合评审的考核方式、论文撰写规范、答辩流程等要求;
2.负责收集、整理在本机构报名且符合参加综合评审条件的考生论文(评估报告书等),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要求上报所属鉴定中心;
3.在收到鉴定中心论文评审结果或答辩安排通知后,通知传达在本机构报名的考生;
(二)综合评审组织实施部门
1.向所属鉴定中心上报综合评审安排;
2.经所属鉴定中心审批同意安排后,按照本工作规范要求实施组织综合评审工作;
3.及时通知和上报综合评审论文、答辩及总体成绩;
(三)市鉴定中心
1.实施组织与统筹管理本市综合评审工作,向省鉴定中心上报综合评审安排;
2.负责收集、整理在本市报名且符合参加综合评审条件考生论文(评估报告书等),非自行组织综合评审工作的,还需将综合评审资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报省鉴定中心;
3.在收到综合评审组织实施部门的论文评审结果或答辩安排通知后,通知传达在本市报名的报考机构或考生;
4.在省鉴定中心审批通过后公布本地区考生的综合评审成绩;
(四)省鉴定中心:
1.统筹管理全省综合评审工作;
2.实施组织省本级综合评审工作;
3.审批综合评审组织实施部门的安排计划;
4.公布全省综合评审成绩;
第三章 论文评审
一、 论文撰写
(一)论文选题。
1.自选题目。选题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参考培训教程,同时结合考生所在单位或有关行业实际工作情况自行拟定。如营销师、物业管理人员等。
2.指定题目。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2级)、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
3.其他:电子商务师撰写要求为项目设计书,秘书是撰写评估报告书。
1.必须由考生独立完成,不得侵权、抄袭,或请他人代写,违者视程度给予扣分、取消成绩或违纪处理。
2.如无特殊说明,论文字数原则上职业资格二级不少于3000字,职业资格一级不少于5000字。
3.论文所需数据、参考书等资料一律自行准备,论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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