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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_秒杀_行为性质之界定_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分析.pdf

电子商务中“秒杀”行为性质之界定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分析 王艺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摘要:竞争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运行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环境的逐渐激烈,商品交易方式花样不断 翻新,“秒杀”等新型行为方式的出现,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挑战。“秒杀”行为有广告宣传行为、限时抢购行 为和欺诈销售行为三种表现形式,其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削弱了竞争对社会经济发展的 促进作用,减损了社会福利和效益,应当受到有效的规范和控制。明晰“秒杀”各表现形式的行为性质,对于市场经 济有序、健康地运行有所裨益。 关键词:“秒杀”;不正当竞争行为;性质界定 “秒杀”是现在电子商务中最为炙手可热的名词。以淘宝网为例,2009 年9 月25 日至9 月30 日在淘宝网 举行的“秒杀”促销活动,有18 亿人次参加,平均每天参加“秒杀”活动的人数达到3 亿,造就了史上最高促销活 动纪录。这一数字等于平均每位中国人都参加了至少 1 次“秒杀”促销活动。同时按照中国3 亿网民计算,平 [ ] 1 均每位网民至少参加了6 次。 “秒杀”已经发展成为许多电子商务网站的官方行为,甚至实体经营的餐饮店、 家电卖场以及地产商家也都相继适用。“秒杀”为商品交易提供新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商 品质量不合格、广告宣传不实、售后服务不到位等等。学界对此大多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销售的发展完善 ① 等角度进行分析,对于“秒杀”是否构成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一元秒杀汽车”是 否属于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不当低价销售行为,又应当怎样看待“秒杀”所引起的巨大宣传效应中的不实 成分等问题尚无深入的研究。因此,有必要从竞争法的角度对“秒杀”的行为性质作出界定,以期对其进行更好 地引导和规范。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一)竞争概述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有赖于对竞争概念的厘清。竞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竞争指的是两个 以上的主体为各自的利益而相互争胜的活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广义上的竞争的经典概括。狭义上的竞 争即为竞争法视野中的竞争,一般称为工商竞争、商业竞争或市场竞争。竞争的广狭之分决定了竞争关系也有 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争关系指为自己争取交易机会而产生的竞争关系。狭义的竞争关系,特指双方当 [ ] 2 (P401) 事人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相同或类似,属同一行业,即同业经营者之间存在的竞争关系。 竞争法调整 的仅仅指狭义上的竞争关系,主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供同类或类似的商品 或服务,为争取市场地位或顾客而作的一番较量,并产生优胜劣汰的结果。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运行机制,在市场经济社会的所有交易领域它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只有 通过竞争,价值规律的作用才能得以实现。竞争能给经营者造成压力,促使其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 作者简介:王艺陶(1988—),女,陕西神木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2009 级硕士研究生。 新能力,从而向市场提供优质廉价的商品;竞争的结果必定是优胜劣汰,从而使得整个社会资源得到合理的配 置;竞争使消费者在对经营者及其商品的选择上有着更大的灵活性,从而为消费者带来更大的福利。 依据市场经济的普遍原则,经营者的竞争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就是合法 地进行竞争活动。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部分经营者为了取得竞争的优势,往往采用不正当手段来 进行竞争活动,这样就产生了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 在法律上最早定义不正当竞争的是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0 条规定:“凡在工业商 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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