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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网络交易行政监管的立法初探.pdf

试论我国网络交易行政监管的立法初探 论文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网络交易市场的日益繁荣,在传统监管模式下,越 来越多的监管问题和难点暴露出来,本文会论证通过行政立法来解决行政监管的范围和限度 问题,对行政监管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再就网络交易行政监管的立法提出相关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网络交易 行政监管 电子商务 一、 网络交易的概念 (一)网络交易的界定 对电子商务的定义,目前学界有多种不同的表述和分类,包括以电子商务平台不同进行 的分类、以电子商务的主体进行的分类以及以电子商务客体所进行的不同的分类。这里我们 可以对电子商务做出狭义与广义这两种不同的分类。 广义的电子商务(EB=ElectronicBusiness),是指所有使用数据电讯手段从事的商业活 动。这些电子手段包括从初级的电报、电话、广播、电视、传真到计算机网络,到NII (国 家信息基础结构-信息高速公路)、GII (全球信息基础结构)和现代网络等现代系统。狭义 的电子商务 (EC=ElectronicCommence)是指以互联网运行为平台的、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 商务活动。这样去划分,可以更显著的区分电子商务与网络交易。笔者认为,对传统电子商 务的定义应作广义的理解,而我们这里所讨论的网络交易仅指狭义的电子商务。 (二)网络交易的特点 1.交易行为的 “虚拟化”。何为“虚拟化”?很多人认为,互联网网络是一个完全虚拟 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人们隐藏了自己的姓名、住址、年龄等真实信息,用虚拟的信息来 伪装自己。在一般人的意识中,网络交易行为,包括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下订单,到卖家确认订单,买家 收货这些行为,都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完成的,所以形成了网络交易 “虚拟化”的意识。但, 网络交易的很多环节,并非完全的 “虚拟化”。比如因为网络交易网络交易之后所导致的侵 权或者其他后果,都是真实存在的。这不同于专业的网络虚拟化,专业的网络虚拟化是指基 于互连设备和路由器的虚拟化,仅存在于技术层面。 2. 交易市场的全球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网络技术的发展,突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 的电子商务市场打破传统形式,成为一种极度开放的全球化大市场。只要能连接到互联网上 的人,都可以参与到电子商务之中,这使得电子商务平台的国际化程度远超传统市场,越来 越多的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交易。互联网的发达为网络交易奠定了基础,也使得网络 交易市场自然具有全球化的属性。交易市场的全球化使得各个国家,各个地区的人们通过网 络连接在一起,这样庞大的市场给信息自由的控制和监管都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二、网络交易行政监管的立法现状 (一)国内立法不全面,内容存在缺失 对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2000年前后属于保守的阶段。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工商 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站销售信息发布行为的通告》。之后, 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保障电信业的发展。同时,地方立法出现专门 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一些规定。2005年后,地方立法开始增多,国家部委也开始制定规范 互联网行业的相关规定。其中,最具关联性的是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份意见对规范电子商务方面的发展做出了比较全 面的规定。2008年以后,国家立法增多。到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对 网络侵权做出了规定。直到2010年7月开始实施的,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网络商品交 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充分体现了国家工商总局将网络交易纳入其监管范围。 在此之后,地方立法也相继增强对网络交易监管方面的立法。最值得关注的是,到2014 年3月15 ,新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行,2014年2月13 ,工商总局公布了 《网 络交易管理办法》,除了规定以外的网购货品 “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制度在法律和部门规章 层面都获得支持。 但是,现有的相关法律,对网络交易的立法内容不够全面。首先,涉及的网络交易各方 面的内容很有限,还存在很多空白点。比如对市场准入规则的规定,对行政监管内容的限定 以及对政府违法监管行为的救济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内容。其次,立法内容的缺失与网 络交易的全球化、无国界性密切相关。单纯的一个国家的立法是无法满足行政监管的需要, 比如一个新的规定在中国实施,而网店主不想受到这个规定的约束,完全可以把他的注册地 址改到其他地区。对某些方面进行行政监管,是需要以一个统一的国际立法为指导的,没有 国际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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