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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doc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2年以上;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入1600元;3、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购买限价商品房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2年以上;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400元;3、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如果条件符合应该在每年申请时先向所属街道办事处申请,填写表格,提交相关证件,然后由市相关部门审核批复。
最佳答案
1、如何申请胶南市经济适用房?去什么部门?需要什么证明?看一下附后文件就清楚了。
2、什么时间申请?这个得去电当地住房保障办询问了。
附:关于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08/4/15 点击:1460
胶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政发〔2008〕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胶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全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第五条 市城建局为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规划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筑工务处、地税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城建局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城建局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调查摸底、政策制定、计划实施、组织协调、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市房管中心具体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复核、监管等环节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规划局负责制定住房总体规划布局和具体选址,负责办理住房项目规划许可手续,并负责设计的审定,市国土局负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市发改局负责立项核准。
第九条 市建筑工务处负责组织规划设计工作,规划设计要严格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进行优化设计、限额设计,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市财政局、国土局负责地面附着物清点。地面附着物的赔付款列入住房建设成本。
第十一条 市城建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审查。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符合《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设施装修标准为普通型,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第十二条 市建筑工务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环节,并按规定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等方面的过程管理。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发改局会同市城建局、财政局、建筑工务处,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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