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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民與社會研習資料 ? 民法與生活 ?? 僑光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 ? ? ? ? ? ? ? 楊東連 民法與生活-1 私法自治(認識民法指導原則…) 法律行為(如何判斷民事的有效性…) 契約要件與責任(認識契約法…) 侵權行為與救濟(認識侵權行為…) 婚姻與家庭的法律(認識婚姻效力…) 智慧財產法(認識智慧財產的保護…) 民法與生活-2 意義(自律自治的自由人為前提): 民法為私人之間的法律規範。但民法原則僅當作私人意思不明時的補充。即私人之間的自主意思,可以同意排除民法的規定(任意法性質),民法領域尊重當事人意思決定。 原則(但受國家公益限制): 契約自由:當事人自由選擇締約對象、決定契約內容。 社團自治:當事人自由選擇參與社團、決定社團行為。 所有權自由、家庭自治、婚姻自由等。 民法與生活-3 意義: 法律事實中,法律主體(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意思表示內容,發生一定私法效果的行為,如賣賣、租賃等契約行為。 成立要件: 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 生效要件: 當事人有完全行為能力。 標的必須適當、確定、合法。 意思表示完全無瑕疵。 舉例: 買賣契約,必須買賣雙方當事人均為成年人、買賣標的必須合法、與賣買表示無瑕疵,始生法律效力。 民法與生活-4 民法與生活-5 租賃(或買賣)契約: 房東(買賣雙方)是誰(當事人): 確認房東(所有權人)的方法是請房東提出所有權狀,如未能證實是房東的房屋,有可能向二房東承租,甚至於是向惡意占有人承租,容易導致權利受到損害。 房屋的存在(標的):確認房屋的存在,而且房屋合法無瑕疵,如輻射屋、危險建築房屋。 租賃(買賣)契約的約定(意思表示):確認契約書的內容,最好以書面為表示,避免無謂的爭執,並且詳細閱讀契約書內容,如金額、違約金、押金、維護費用、水電費用、附屬設備等。 民法與生活-6 民法與生活-7 意義: 雙方當事人以發生私法關係為目的,相互對立意思表示而趨於一致的法律行為(民法§153) 。 成立 要約人的要約與承諾人的承諾合意。 舉例 買賣機車契約,包括買方與賣方(當事人),雙方對價錢與機車(內容)表示一致,買賣契約成立。 民法與生活-8 性質: 不要式為原則:契約不以一定方式的履行為契約成立。換言之,只要雙方口頭同意,就發生法律效力,受契約的約束, 買賣、互易、租賃、僱傭契約等皆屬於不要式契約。 民法與生活-9 契約不履行: 因為契約關係,契約債務人負有完全給付的義務,以實現債權人的債權。如欠錢(借貸)還錢,此契約履行的真意。 契約債務不履行者,契約債務人不負完全給付時,債權人對債務人所得依法主張的狀態。如房客不支付房租,房東如何實現權利。 民法與生活-10 給付不能(或不給付): 買賣機車契約訂立後,機車因為焚毀,而無法給付。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則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如因為打雷而毀壞,則債務人不必交車。 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則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法源: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民法§225) 。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226) 。 民法與生活-11 保證: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負代履行義務者,稱為保證人。 (民法§739) 質權: 債務人為成立債權,提供動產為擔保,並且移轉占有,屆期不清償,債權人得拍賣債務人的動產取償的物權(民法§884) 。 抵押權 債務人為成立債權,提供不動產為擔保,並且不移轉占有,屆期不清償,債權人得拍賣債務人不動產取償的物權 (民法§860) 。 民法與生活-12 消費者保護法: 加重企業者責任:企業經營者違反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安全,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7) 設置消費保護團體、消費者保護官與消費爭議處理程序。 公平交易法: 禁止不實廣告: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公平交易法§21) 禁止聯合壟斷或不公平競爭。 民法與生活-13 要件: 故意或過失。 責任能力(識別能力)。 不法侵害的行為。 他人利益受有損害。 行為與損害有因果關係。 法源(民法§184):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與生活-14 民法與生活-15 特殊類型: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民法§187) 。 受僱人的侵權行為,雇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民法§188) 。 民法與生活-16 民法§187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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