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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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暴利? 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则显示,2011年中国烟草行业利润再翻番,去年我国烟草行业累计实现销售收入达10111.4亿元,烟草业实现工商利润2000多亿元。 烟草日赚三五亿的“暴利”令人咋舌,但这个行业的“暴利”却还赶不上烟草“暴税”的1/3。据2012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上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烟草行业实现税利7529.56亿元,同比增加1382.89亿元,增长22.5%。上缴国家财政6001.18亿元,同比增长22.82%。 * 烟草专卖 我国从上个世纪开始制定烟草专卖法,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主要是为减少烟草危害,履行中国加入国际控制烟草公约。 但烟草专卖制度作为中国比较典型的政企合一制度,国家烟草专卖局和中烟公司是一套班子,目前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全国各地设立烟草专卖机构,既负责市场管理,也负责市场运营。这种特殊的经营管理体制,使烟草行业成了一个具有绝对垄断地位的“独立王国”。 * 滤嘴棒标准消耗量的参考指标 消耗定额种类 参考标准 参考浮动比例 滤嘴棒以重量为单位定额 7公斤/万支 ±5%~6% 滤嘴棒以支数为单位定额 1650支/万支 ±5%~3% * 烟草主要原料标准消耗量的参考指标 评估指标 标准消耗(参数) 浮动区间 烟叶 8kg/万支 ±5%~6% 卷烟纸 750米/万支 自定 盒皮 520张/万支 自定 * 烟草行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率 2006年:10.54% 2007年1月至11月:11.51% * * 烟产品消费税的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 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一)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 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 (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三)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 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五)适用税率:5%. (六)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九)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烟草行业评估方法 根据卷烟行业生产经营和增值税管理的特点,以按照规定独立核算并缴纳增值税的集团性公司或企业作为评估单位,采用以下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分析。 (一)投入产出法 1.滤嘴棒购进数据比对 全国滤嘴棒(滤棒醋纤丝束或烟用丙纤)生产企业包括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昆明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和西安惠安化工厂等4家,卷烟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上述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采集本地卷烟生产企业购进滤嘴棒的数量、金额,进行购进对比以及产量测算。 * 投入产出法 2.产量测算 评估期产品产量(分产品类型)=评估期原料及辅料的总投入量(分产品类型)/单位产品的标准消耗量 评估期原料及辅料的总投入量(分产品类型)=原料及辅料期初库存数量+本期入库数量-期末库存数量 3.销售收入测算 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分产品类型)=评估期产品销量×单箱平均售价 销售收入差异额=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同期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除上述方法外,还可用购入烟叶、卷烟纸及盒皮等来印证和修正测算的销售收入。具体方法与上述一致,原材料的购入数可以直接要求企业填报,并与国家计划数印证。 * 计划分析法 按照现行体制,卷烟生产企业隶属于各级烟草公司,年度卷烟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卷烟的销售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各卷烟生产企业只能以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的价格与各卷烟商业公司在卷烟销售交易网上进行网上交易。对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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