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3.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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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在离婚方面的变更与创新 院系:国际法学院 姓名:王 竹 青 班级:1124 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与《婚姻法》修改后于2001年12月24日、2003年12月25日先后出台的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相比,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针对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如在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性质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结婚登记瑕疵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不动产善意取得、亲子关系鉴定、无行为能力人离婚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和解释。相对于之前的《婚姻法解释(一)》和《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三)》在离婚方面也作出了新的规定和创新。 一是婚后父母出资的房产,一般以登记或出资份额确定归属;婚前首付购房,婚后共同按揭的,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对另一方应予相应补偿。 司法解释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司法解释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3: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条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协议优先,登记人备选;为人民法院尽快定纷止争提供了一个可行方案。首付系婚前一方,婚后以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则按比例补偿对方房产增值部分,杜绝了显失公平。比较公平的计算方式,应当是先计算出婚后共同还贷的总额后,再计算婚后还贷的比例,根据各自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具体为:(房产评估价格-剩余按揭-已支付款项)×婚后贷款所占房款总额的比例。如果婚前你付了首付款而没有写你的名字,请保管好付款依据,否有可能会尝到 “净身出户”的滋味。 二是女方可以单方中止妊娠;生育权纠纷 是法定的离婚理由 司法解释1: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2: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 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可以准予离婚。 司法解释3:第十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保护了女方的生育权,支持了女方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同时,另一方面也对男方做出了救济,即可以要求离婚,法律将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但是,如果女方不顾男方反对,擅自“终止妊娠”,仍然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则是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因此,该条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利,对因生育权而起的婚姻纠纷给出了妥当的解决方案。 三是夫妻一方单方出售共有房产,适用善意取得;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支持离婚赔偿。 司法解释1:(善意取得)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2:(赔偿损失)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体现了“促进交易”原则,保护了善意第三人,强化了产权登记的效力。将夫妻对共有房屋处理的分歧作为夫妻内部处理、不影响外部法律行为的效力、同时又使受蒙蔽一方的权益在离婚时得到补偿。但是,如何界定不动产的“善意购买”?在民法理论中,“善意购买”通常是不适用于不动产买卖的。在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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