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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及其建立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是国际上普遍开征的一种税。按课征范围的不同,消费税分为无选择的消费税和有选择的消费税;按具体征税对象不同,可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种消费税。从世界各国和情况看,一般都是选择对某些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对消费品征税,可以对每一个应税项目设置一个税种,如烟税、酒税、赌博税等;也可以综合设置一种消费税,然后通过列举税目的方式,凡列举的消费品都征税,未列举的不征税。 我国目前开征的消费税属于特种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属于中央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地方无权调整。 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在生产环节单环节征收 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 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税率具有较大差异性;与增值税双重调节 实行价内征收,避免与增值税混淆;消费税税额是增值税税基的一部分。 三、我国消费税的立法精神 我国原消费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1994年1月1日施行。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对原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体现消费政策,调节产业结构 正确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 稳定财政收入,保持原有负担 调节支付能力,缓解分配不公 四、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㈠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共有14个税目,21个子目。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 我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为委托方,但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㈡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 “应税消费品”,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条例规定的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 有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和酒精、鞭炮、焰火等。 非生活必需品、奢侈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 高能耗及高档次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 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性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等。 ㈢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消费税的税目按不同的消费产品划分,共设置了14个税目,21个子目。 税率在税目的基础上,采用“一目一率”的方法,设置不同的税率或税额。 ㈢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比例和定额相结合的复合税率三种类型。 设计税率的原则 体现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 正确引导消费方向 能够适应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要有一定的财政意义; 兼顾应税消费品改革前的税负。 只分品种,不分进口和国产,公平竞争。 税率适用规定: 兼营不同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特殊税率规定: 卷烟税率规定: 对卷烟首先征收一道从量定额税,单位税额为每大箱(5万支)150元(0.6元/条);然后按照调拨价格再从价征税:每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不含50元),税率30%;50元(含50元)以上的和进口卷烟,税率45%。 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在实际工作中,月初可先按上月或者离销售当月最近月份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月份终了再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并结算应纳税款。 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45%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标准箱150元计算征税:(1)白包卷烟;(2)手工卷烟;(3)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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