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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分析之梁丽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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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分析之 梁丽案 10级法学班 李梦影 100150873 盗窃罪的概念及构成 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 本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在自己的控制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8时20分主人离开黄金22米远 2008年12月9日8时20分许,金龙公司员工王某来到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由于托运行李内装有黄金饰品,值机员徐某告知其需到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才能办理,王某即前往距离19号柜台22米远的10号柜台。 当王某离开时,一个装有14555.37克黄金首饰的小纸箱被放在行李手推车上方的篮子内,行李手推车单独停放在19号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 10分钟后,当王腾业返回原处,发现纸箱不见了,便急忙向警方报警。 梁丽“捡”纸箱 当天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把小纸箱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约9时左右,梁丽走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 10时梁丽让同事鉴别黄金真伪 同事马某、曹某两人来到16号洗手间,将纸箱打开,见到是黄金首饰后,分两次从中取走两包。10时许,曹某告诉梁丽,纸箱内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丽将纸箱放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底层后离开,并从纸箱内取出一件首饰交由同事韩某到候机楼的黄金首饰店鉴别。后韩某告知梁丽是黄金首饰。 梁丽以为韩英跟自己开玩笑,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中午下班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转移至家中 14时许,梁丽下班,将纸箱带回住处放置床下,另取出一部分黄金首饰放入丈夫衣服口袋内。 到了16时,梁丽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    18时梁丽两次向民警否认实情 18时许,民警来到梁丽家中,询问是否从机场带回物品,梁丽否认,民警遂进行劝说。 直到床下存放的纸箱被民警发现,梁丽才承认。接着,民警发现箱子已被打开,内装物品不完整,继续追问是否还有首饰未交出,梁丽仍予否认。 民警随后从梁丽丈夫的衣服口袋内查获另一部分黄金首饰。 同日尚有部分黄金去向不明 从梁丽处查获的黄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 同日,公安机关又先后从曹某、马某家中查获二人拿走的黄金首饰,共819.78克,价值人民币172152元。另外,尚有136.49克黄金首饰去向不明。 盗窃罪中行为人必须排除物主原来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 无论是梁丽案件还是许霆案件,物主都负有对其财物保管不严的责任。这是造成本案争议的关键事实之一。但事实上,任何盗窃案件中的被害人都未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如果保管得非常好,其财物就不大可能丢失。不能以失主保管不严、对行为人产生了诱惑为由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正如强奸犯不能以被害人长得太漂亮、这才使其产生了强奸意图为由对自己做无罪辩护一样。 案件细节分析 梁丽在处理小纸箱时,是否认识到其是、或者可能是旅客的遗忘物或遗失物? 纸箱的外观、形状、尺寸、包装是否足以使普通人认为是乘客的遗弃物? 是否足以使机场清洁工认为是遗弃物? 定性盗窃罪的原因小结 客体:私有财产所有权(王先生占有) 客观方面:秘密窃取的方法(监控录像、被害人证词中无人、四下查看无人等等)将私有财产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主体:年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明知他人占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作为工作人员的经验、违背机场规定、同事的描述、拿去鉴证、带回家中拒不交出等等) 盲从与屈服:被非理性民意驱动的媒体 2009年5月至10月,发生在深圳的一起机场清洁工梁丽被控“盗窃”黄金、而梁丽自称是“捡”黄金的案件,引起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这是近一两年来,继“躲猫猫”案、杭州飙车案、罗彩霞案、邓玉娇案等之后,又一起引爆网络舆论的公共事件。尽管梁丽案并没有前述几案的关注度高,但梁丽案的报道与事态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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