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doc

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doc

  1. 1、本文档共3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doc

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下称“救助基金”)管理,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7号)、《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浙财金[2013]26号)、《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绍政办发[2011]15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以及《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相关条款的函》(绍政办函[2015]3号),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本级辖区内(含越城区、高新区、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及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绍兴支队管辖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垫付及追偿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遵循依法救助、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本级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组成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绍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救助基金日常管理职能,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市本级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审核是否需要救助基金进行救助,通知医疗机构、殡葬机构进行垫付;对医疗机构、殡葬机构提请的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及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象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协助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涉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以下简称“赔偿义务人”)追偿;并在审核是否需要救助基金进行救助时,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 市卫计委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市农业局负责涉及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的报案受理、处理,参照本规程规定行使市公安交管部门职权,并协助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垫付费用。   市民政局负责审核殡葬机构发生的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进行资格认定。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指导医疗机构提请的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督促各保险公司依法做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协调提供市本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救助基金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救助基金信息数据交互通报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及公安、卫生、农业、民政、人力社保、保协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经办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接受公众查询、监督。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申请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或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绍兴支队(以下统称“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查明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机动车是否缴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情况、肇事者是否逃逸等基本事实,并及时告知医疗机构组织抢救。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而需要救助,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种垫付情形之一的(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提交《暂无支付能力承诺书》(附5)并经调查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出具《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通知书》(附1),同时明确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相关部门联系。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和抢救情况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并明确医疗机构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相关部门联系。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填写《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 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附2),并附相关抢救费用材料,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后提请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费用审核,再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的,同时填写《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附3),报市卫计委审核(5个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医疗机构提请审核的有关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后,应当

文档评论(0)

gsgtshb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