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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 放射诊疗 场所日常卫生.doc
肇庆市 放射诊疗 场所日常卫生
管理要求和指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日常卫生要求
卫生管理
1、组织管理。成立放射卫生管理小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2)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3)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4)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5)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2、管理制度。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放射设备操作规程、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3、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放射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4、档案管理。放射管理档案要包括以下内容:(1)放射管理制度;(2)放射诊疗设备一览表及相应检测资料;(3)放射诊疗场所及防护设施定期检测资料;(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资料;(5)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5、信息公示。《放射诊疗许可证》应悬挂于显眼位置,接受监督。
现场管理
剂量监测。现场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应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个人防护用品。应按照GBZ 130-2013要求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并根据诊治防护需要进行使用。
警告标志。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控制区出入口、机房门口处应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机房门口要设置工作指示灯。
机房内不得堆放杂物。
除非必要,陪扶人员等不得在机房内停留。
诊疗过程要做好非投照部位及陪扶人员的防护。
人员管理
1、健康管理。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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