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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合作联盟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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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合作联盟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是:药品安全合作联盟, 英文名称:Partnership for Safe Medicines China,缩写或简称:PSM China。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中国非处方药协会(简称CNMA)、中国药学会(简称CPA)、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简称RDPAC)中华医学会(简称CMA)、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简称CPIA),中国中药协会(简称CATCM)、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简称CAPC)、中国业药师协会(简称CLPA)、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简称CPEA)、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简称SMERI)、中国医药报刊协会(简称CPNPA)发起人共同成立的性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充分调动和广泛集结社会各界力量与资源借助国际领域的成熟经验,并联合关协会、学会和事业单位,利用专业知识和资源,共同帮助防范假冒伪劣药品安全用药的意识和识,协助和支持政府更好地实现的目标。 第四条 本联盟中国非处方药协会。 第二章 范围第五条 本联盟的范围: (一)向公众、医疗机构及药品销售商等通报假冒伪劣药品危害安全用药的信息; (二)向公众传递有关药品质量如何辨别假冒伪劣药品的相关知识,以及遇到可疑情况时应采取的措施; (三)向社会零售药店和基层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传递假冒伪劣药品的相关信息,以及其在预防和处理这些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 (四)帮助公众提高对假冒伪劣药品的防范药品安全重要性的认。 (五)开展活动。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六条 本联盟成员以单位为主,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凡热心于药品安全和事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本联盟成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公约;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与本联盟宗旨和工作范围相关的行业、学科或领域内已开展大量工作或研究并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成员入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第九条 本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参加本联盟的活动,完成本联盟的工作;执行本联盟的决议,维护本联盟权益; (三)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按理事会要求为本联盟的工作经费提供支持;(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 本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可终止其成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公约; (二)决定本联盟组织机构设立和终止; (三)制本联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五)决定联盟成员终止; (六)制本联盟活动计划,领导本联盟各部门开展工作; (七)审议本联盟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本联盟理事会由发起人单位委派一名理事组成。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应最长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电话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联盟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强;  (二)在本联盟行业、学科或领域有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十七条 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三分之二(2/3)以上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为本联盟负责人,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为行使职权的,应事先理事长书面授权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委员会对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候选人,领导秘书的工作。 第二十条 本联盟设秘书处开展本联盟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委员会,即公众宣教委员会药品打假委员会,医疗机构信息委员会和媒体工作委员会公众宣教委员会防范假冒伪劣药品安全用药的意识和识,协助和支持政府更好地实现的目标。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联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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