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A卷参考答案新.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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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A卷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5 CDDBB 6-10 AAADD 11-12 BC 二、多选题 1ABD 2ACD 3BCD 4BD 5AC 6AC 7AD 8ABCD 9BCD 10BCD 三、名词解释 1.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民法和其他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2、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的交付方式 3、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四、简答题 1、答: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得于现为妨害或将为妨害之人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依据物权请求权的请求内容不同,可分为: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得请求返还的权利; 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法侵害的,得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 妨害防止请求权:是指物权遇有妨害的危险时,得请求消除危险的权利。 2、答: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1)性质不同:相邻权为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与限制,它属于所有权的范畴,并非独立的物权类型;而地役权则是地役权人为自己使用土地的便利而支配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性质上属于独立的物权类型,为用益物权之一种。 (2)发生原因不同:相邻权基于法定原因发生,而地役权基于约定原因发生。 (3)调整范围不同:相邻权是法律对邻近不动产的利用进行最低限度调节的结果,只能满足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最低需要,而地役权则是在相邻权基础上的扩张。 (4)有偿、无偿不同:相邻权一般是无偿的,而地役权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5)成立上或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上不同:相邻权无须登记即可发生,亦可对抗第三人。而地役权的成立,由其独立物权性质所决定,以登记为必要。当然,也有规定登记为对抗要件的。 (注:能回答其中4个即得满分。) 3、答: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的不同点在于: ①从前提条件看,预告登记是向欲取得不动产物权的第三人预告;而异议登记则是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对登记簿是否正确提出的抗议; ②从效力上看,预告登记是为债权将来顺利转化成物权提供法律保障,预告登记后所为的登记若与之相抵触则归于无效 ;而异议登记则是为了阻却不正确的登记簿的公信力从而保护真正物权人设置的制度,但申请人在异议登记后的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4、答:要点: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设定不同 (2)公示方式不同 (3)标的不同 (4)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 (分法可以不同只要叙述正确即得分。) 五、论述题 答案: 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变动要求遵循公示与公信原则。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具有不同的含义,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我们把两者分开讨论比较恰当。 (一)公示原则 1. 公示原则的含义 公示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要求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必须以一定形式公开表现出来,并能被特定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所知悉。否则,当事人将不能得到公示效力的保护。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作了明确规定。 2.公示原则的效力 物权的存续与变更满足了公示的要求时,就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是公示的效力。各国立法对公示的效力有不同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公示对抗主义、公示生效主义及折衷主义。 所谓公示的对抗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成立后,经过公示足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法国、日本等意思主义国家,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要件而存在,故又称“对抗要件主义”。 所谓公示生效主义指物权变动必须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外,再履行一定形式,始生效力。其特点是以完成一定的公示形式作为物权变动要件,赋予公示以形成力。 公示对抗主义和公示生效主义各有利弊,鉴于此,有的国家立法在采纳某一立法主义时,往往以另一立法主义为补充,称为折衷主义立法。我国立法即采纳以公示生效主义为原则,以公示对抗主义为补充的折衷主义立法。 3.公示原则的意义 ①公示原则使原本存在于人们观念中的物权变动过程,通过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知,以维护交易过程的安全。公示对处在交易中的第三人提供“消极的信赖利益”,即“只要没有公示就没有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当事人也以公示确定权利的性质与归属。这种定分止争,判定物权归属的功能是公示原则的基本功能。②在此之上,公示原则通过提供公开、统一、法定的信息,指引当事人确认权利实象,提高物权变动的效率,降低社会成本。③公示原则也为国家对房屋土地等重要资源实行有效控制与管理提供了条件。 (二)公信原则 1.公信原则的含义 物权的存在既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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