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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之痒――从征收和拆迁谈起.pdf
2008年5期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法学研究
《物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之痒
一一从征收和拆迁谈起
口龚耘杜佳毅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 610064)
摘要:能否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是考验一个社会政治与法律发展程度的关键因素。《物权法》尽管提出了公共利益这一
概念,但仍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界定。缺少公益界定的物权法会大大削弱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意叉,使得”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
的源泉充分涌流”的立法初衰难以实现.本文从征收和公益拆迁的现实问题为切入点,结合《物权法》的个体性和社会性,从实体
和程序的角度分析了公共利益的内涵、特征和认定标准。
关键词:公共利益拆迁物权神圣 不确定性
一、公益拆迁与征收 私人财产的实质不是公共利益吞噬个体利益,而是政府可以光明正大
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公益拆迁都在所难免.公益拆迁依据行 地强制被征收人与其缔结公平的财产买卖合同,但政府无权强迫私人
政权力,而不需被拆迁人的同意就可以产生法律效力,是以国家权力为 与之订立显示公平的财产买卖合同。换言之,政府在此种场合下的唯
后盾对私人房屋所有权进行干涉的行为。d1于公益拆迁涉及到对私 一的特权就是强买强卖。因此,强制征收私人财产常Ⅱ度的实质是公共
人财产的干涉,因此,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进行公益拆迁,以防止行政权 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合法强制交换。
力的滥用,避免对公民财产的侵犯,成为公益拆迁的关键问题。 三、”公共利益”之厘定
房屋拆迁,按照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为公共利益的拆迁(简称”公 一个人在物权层次上一般与三种对象发生关系:另一个人、集体、
益拆迁”)和为了商业利益的拆迁(简称”商业拆迁”)。公益拆迁是国 国家。一个公民与另一个公民的物权或财产纠纷,虽然目前我国的私
家征收的一种.政府可以使用强制权力来实施。商业拆迁则交给市 法体系尚未能完全清晰地界定.但摹本的定纷止争还是能解决的一对
场,按市场规律办事。本文中j{对公益拆迁行为进行探讨。 一个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最大威胁,常常不是来自另一个公民,向是来
我国199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屋拆迁的目的 自集体和国家,来自以集体和国家名义的公权侵占。这种侵占之所以
性条件为”因城市建设的需要”:①2001年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能发生.正在于公法对私法、公权对私权、公益对私利的挤压一其根:#
条例》在实质上却未对我国房屋拆迁的目的性条件进行规定,②但并 又在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像一块橡皮泥可以任公权依着自己的意
不意味着进行房屋拆迁没有限制。在‘宪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 志进行揉捏。
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很多学者对”公共利益”作出了他们自己的理解。其中的主流观
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可以找到依据。 点是采用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并举的立法技术。如民法权威粱慧
然而,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我国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虽然屡屡提 星教授认为,民法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都可
及公共利益,但没有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能够提供”公共利益”的权威 直接享受的利益。机场、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公共图书馆、灾害
立法定义。③面对公共利益理论的滥用,《物权法》本应有所作为,但 防治、国防、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等等,均属于社会公共利
鉴于公共利益内涵和外延的捉摸不定与众说纷纭,立法者仍对”公共 益。而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旧城改造、商品房开发统统不是社会公
利益”的立法定义采取了暂时回避的态度。可以预言,在实践中。作为 共利益。④
矛盾对立双方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仍将围绕征 笔者认为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上来厘定城市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
收目的是否构成”公共利益”而继续发生矛盾与冲突。立法一方面表 中的”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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