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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么是法治   法治,是讨论许多社会问题时的必不可少的核心概念。一个法治社会是值得为之努力的目标,但到底什么是法治,人们之间却并没有一致的意见。      人们之间的意见分歧,最主要的是对于到底什么是法治必不可少的要素,认识不同。结果,就无从分辨本质性的和技术性的要素。所谓本质性的要素,是指,如果没有这些要素,就可以说,法治不存在了。如果这些要素被破坏,就可以说,法治被破坏了。      技术性因素则是附着在具体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中,在不同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的具体表现。不能根据这些技术性因素来判断法治是否存在,也不能用来判断法治的发展进程。      比如,一般人都认为,法治首先要有一个成文宪法,但英国这个无可置疑的法治国家,却没有一部如美国宪法那样的成文宪法。英国宪法体现为一系列宪法性文件。看来,是否有“某某国宪法”那样的成文宪法,不能作为是否是法治国家的判断依据。      再比如,陪审团制度是普通法国家普遍使用的制度。普通法国家,许多都是很好的法治国家。但同样是法治国家的西欧大陆国家,却没有典型的陪审团制度。而根本谈不上法治的苏联,却有所谓的人民陪审员。看来,是否有陪审团,不能作为法治的判断依据。      那么,到底哪些要素是法治必不可少的本质要素呢?      这个问题让我困惑了很长时间。对这个问题,我不敢轻易地下什么断语。翻看那些宪法研究著作,在逻辑和学理里转来转去,也一直没有找到简洁清晰的答案。我甚至怀疑,是否有人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或者说,这个问题是否有简洁清晰的答案。      终于,我找到了一本这样的书,完全就是我想要的那种书。只是薄薄的一小本,不到100页,“一部专门针对亚洲文化背景、并且主要是为了帮助亚洲与西方学者就法治问题展开对话而撰写的”。在这本小册子里,作者对相关的发展历程略作介绍以后,直接进入对法治核心概念的列举和介绍。      作者为法治列举出了九个核心的、不可缺少的特征,或者说九个核心要素。根据这些要素是否存在或是否被破坏,可以判断法治是否存在或是否被破坏。      一、立宪主义      宪法是一种声明,阐述某国人民共享并同意用于自我约束的基本规则和价值观念。宪法是一个社会的根本概念。      宪法应该是某种合约性文件,而不是仪式性或者说明愿望的文件。我们的确在某国宪法中看到很多说明愿望的条文。看上去,这个宪法更像是道德训诫书。不管它叫什么名字,那个文件当然不是宪法。      从根本上来说,宪法必然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或者说人民)之间磋商的结果。这里的重点在于,这个过程是磋商,而不是简单的票决。整个过程要设置种种程序,尽可能完整准确地表达人民的意愿。回顾美国宪法的起草和协商过程,我们可以更加理解这个复杂的磋商过程的含义。      二、法律约束政府      政府本身必须接受法律约束的概念,是西方对法治学说的贡献的核心。的确,尽管其他文明中也可以找到统治者权力受到某种限制——宗教的或者观念的约束——的情况,但除了西方文明的其他人类文明,并没有系统地提出要用法律来约束政府这个重要的概念。实际上,一直到今天,对许多国家的人来说,这仍然是一个有待论证和传播的观念。这些国家的人们,更愿意信任开明的统治者,或者信任精干的官僚体系,而不是把他们关进法律的铁笼子中。      用法律约束政府,在实际中就要求必须有某种方法,测试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没有任何方法可以进行这种测试,则法律约束政府就成为一句空话。      中国什么时候才会有宪法法院?      三、独立的司法部门      三权分立是广为人知的政治术语。作者却指出一个有意思的事实:在不少西方国家中,实际上,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是混合在一起的。看来这种混合并没有破坏法治。实际上,像美国那样实行典型三权分立的国家,并不是太多。      但是,司法权的独立,却是毫无例外的。西方所有主要法律体系均设有一个独立的、显然与政府其他部门分立的司法部门,另外两个部门不得将司法部门的成员解职。      四、必须公平地、前后一致地应用法律      实现这个要求绝不容易,并不是在法律中写入相应条文就可以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日积月累的努力才有可能。      尤其对于那些有着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人们往往认为司法会对不同民族、宗教有所差异。因此,只有政府各个部门长期坚持公平,才有可能建立法治。      五、法律具有透明度,任何人均可运用法律      法律的透明度包括两个含义:(一)法律必须广为公布。也许有人认为这是当然的,但其实并非如此,很容易就可以找到故意隐瞒法律,甚至理直气壮地隐瞒法律的例子。在不少国家,这确实是一个有待实现的努力目标。(二)制定法律的过程也应当是透明的。如果法律就像皇帝的圣旨一样,单方面由统治者直接公布,其他人不知道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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