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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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学院本科毕业生论文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专业 法学 学号 姓名 指导老师 2008年5月28日 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市场活动中产生的道德准则,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显示依据是民事诉讼中大量道德危险的存在,理论依据是有利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推进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和社会注意精神文明建设。该原则具体适用表现为对诉讼当事人,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约束。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官;其他诉讼参与人 Abstract: ? ?? ??? Key words:Honesty Reputation ;Civil Case in Count ;Litigant;judge;Other Lawsuits participate in the Person 目 录民事诉讼法在此问题上存在的言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大损失,并造成了许多问题。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渊源 诚实信用。拉丁文表达为BonaFide,英文表达为CoodFaih,直译为忠诚和相信,德文表达为TieuandGaben,直译为忠诚和相信。显然城市信用本来是一种道德观念,道德规范。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现在诚实信用原则在在司法领域占据了很重要的位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就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而将诚实信用原则运用到民事诉讼法过程中,则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演变的过程。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规定“对于故意违背真实义务的人,应当处于虚言罚”这应当是真实义务的立法先河。真实义务的确立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成为可能。奥地利民事诉讼178条规定:“当事人据以声明所必要之一切事情,须完全真实且正确称述之” 在德国,最先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诚信原则的是最高法院1921年6月的一个判例,德国最高法院在判例中这样论述“我们不得不承认,当事人的诉讼关系与他们在实体法上的关系,同样受到诚信原则的支配。”不过,真正是诚信原则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得以确立,应该归于1933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此次修改中,增加了“当事人应就事实状况为安全而真实的称述”。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法院应为民事诉讼公正并迅速地进行而努力,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以诚实信用为之。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诚信原则。但其法律规范体现了诚信原则的精神实质,比如民事诉讼法第102条,129条,139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与2001年12月6日颁发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7条“在法律没有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东西,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新证据导致发回重审的,须承担诉讼费用。 总之,各国立法,诚实信用一方面已经渗透到民事诉讼各个程序中,成为各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在学术界,都不在怀疑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可能性,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的存在的价值已越来越得到承认。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中的体现 早在西周时,奴隶制的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要诚实守信。一个突出的例子是但是人的盟誓制度,这几乎和罗马时代的宣誓制度一样,具有浓厚的神明裁判,宗教迷信色彩。《周礼。秋官。司盟》:“地狱讼者,则使之盟诅。” 我国封建时代的法律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很大,“德主刑辅”是封建法律的一个显著特点,儒家的伦理道德贯彻与封建法律的各个方面,道德义务也就是法律义务,“仁。义。礼。智。信”是儒家伦理道德的主要内容,它着重与个人的道德修养,这种道德观念在民事诉讼就是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对当事人既是道德义务,又是法律义务。唐律规定告别人时不能持怀疑态度,违者笞50,投匿名书告发别人的人,流二千里;诬告反坐,原告起诉后,如果被告被关押,那么原告也要被关押,辩定后在放回,这是因为惟恐原告弄虚作假,故致之于诬告罪的被告的地位。在新民主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地方政权在艰苦的战争环境中制定过一些法律,法规,条例。在有关诉讼的内容中,常见带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子,如《淮海区拘传票使用办法》第二条规定:“民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拘票提之一者,得使用拘票提之:一,经传唤不于日期到场,亦不申明理由不正当者:”这显然是对延制诉讼行为的一种惩罚。1949年《哈尔滨特别市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三条规定:“诉讼当事人或关系人应听从审判人员的询问,对所讯问题不得答非所问或拒绝回答。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第四十二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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