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项目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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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项目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指导意见.doc

国债项目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级特别是妇幼保健机构贫困地区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债项目县级特别是贫困地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改变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房屋短缺、破旧,基本医疗设备缺乏的现状,使其达到妇女儿童预防保健基本服务的条件,完善妇幼保健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 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改委)、卫生厅(局)论证确定,列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原则 实事求是,填平补齐。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一个县(市)由政府举办一所妇幼保健机构,在此基础上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进行房屋建设,设备填平补齐。凡基本达到标准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不再建设。 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按照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结合当地妇幼保健需求,在房屋和设备配置上满足妇幼保健功能要求。 第六条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根据本指导意见、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新建部分严格控制规模。 三、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的配置。 第八条 业务用房原则依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安排建设。基本设备的配置品目和规格按所附清单根据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选配,设备采购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规执行。 第九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与机构职能相符的科室,根据辖区人口数、服务需要和现有医疗资源,确定是否设置产科、妇科、儿科床位及床位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一般不设传染病门诊。 房屋建筑规模 (一)妇幼保健所业务用房面积业务达到800平方米; (二)妇幼保健院保健用房按800平方米建设。需要住院服务的,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增加面积,其中50万人口以下的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总面积不超过1400平方米;50万人口以上的,业务用房总面积不超过16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房屋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000元控制(不含土地及各种规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维修按每平方500元控制。 第十二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科室设置 (一)群体保健管理: 1. 妇女保健管理科 下设: 婚姻保健、青春期保健、围产保健(含孕产期保健、出生缺陷监测)、妇女病查治(含乳房保健)、更年期保健、女职工保健、计划生育等专业科室。 2.儿童保健管理科 下设:散居儿童保健、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含体格发育与营养、儿童智力与心理发育)、儿童常见病防治、儿童五官保健等专业科室。 3.健康教育科 4.信息管理科 (二)临床科室:根据需要设立。 (三)医技科室 1.检验科 2.B超室 3.心电图室 4.放射科。 (四)其他科室: 1.药房 2.消毒供应室 3.其他 第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占人员总数的90%以上。 四、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四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设备装备,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重点投入开展保健服务的设备,突出预防保健功能定位及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医疗设备器械装备水平,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第十五条 本项目专业设备器械基本装备按表1由县妇幼保健机构自行选配,妇幼保健所一般按平均25万元配置,妇幼保健院按38万元配置。 表1 设备重点选配表 类别 序号 装备器械名称 单位 规格 数量 妇女保健设备 妇科治疗仪 台 1 红外线乳腺透照仪 台 1 胎儿心电监护仪 台 1 产后康复治疗仪 台 1 电子阴道镜 台 1 儿 童 保 健 设 备 儿童视力筛查仪 台 1 儿童听力筛查仪 台 1 儿童弱视治疗仪 套 1 儿童智力测试仪 台 1 经皮测胆红素仪 台 1 其 他 设 备 妇幼保健巡回医疗车 辆 1 全自动双目电动显微镜 台 1 微量元素检测仪 台 1 半自动生化仪 台 1 B型超声波诊断仪 台 1 五、建筑要求 第十六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应突出妇幼保健服务的特色,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充分考虑孕妇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需要,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院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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