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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金门大学专利及技术移转管理办法.doc
國立金門大學專利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 101 年10月 31 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6月0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金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教職員生從事創新發明,並有效管理及運用其研發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依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訂定「國立金門大學專利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應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究而衍生的專利,除法令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專利權為本校所有。專利權之申請、維護及權益分配(含技術移轉)依本辦法辦理。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專利及技術移轉之承辦單位為研究發展處。
第四條 經本校補助之專利權申請案,於取得專利權後,發明人認為有繼續維護之必要
時,相關維護(年)費用應自行負擔,本校不再補助任何費用。
惟若該專利有辦理技術移轉,且授權金總額在十(含)萬元以上,則本校負擔相關
維護費用至專利授權合約結束年。
第五條 發明人之義務:
一、發明人於專利權之申請、審查、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司法訴訟等法律程
序中應對其發明內容負答辯之責任。
二、發明人不得抄襲他人發明、新型及新式樣之行為,若發明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為抄襲之發明、新型及新式樣,致遭申請案駁回,或於申請獲准後遭撤銷,
或於本校為實施時經他人為侵權之主張而敗訴判決確定,發明人應賠償本校
所支出之一切費用及損失。惟本條不適用於發明人非因故意或過失行為之情
形。
三、發明人應配合實施該發明之推廣應用。
第六條 凡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不論取得專利權與否,於辦理技術移轉商品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以有償授權方式為之,且本校得無償使用。
以國內廠商為優先對象。
例外情形得專案申請。
第七條 專利侵權之處理
一、本校專利權遭受侵權或有受侵權之虞或經他人為侵權之主張時,應由本校委
聘之法律顧問辦理,本校各單位,及發明人或創作人,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專利權侵權之提出,由相關單位提供具體之事實,移請本校委聘之法律顧問辦理,惟在移請委聘之法律顧問前,仍得視需要由研究發展處或其他相關單位聯絡侵權者以取得合法之授權或要求其停止侵害並負賠償責任。
三、因專利權侵權,經侵權者依授權或為賠償而取得之價款,於扣除所支出之法律及相關費用後,其分配方式准用第十七條之規定。
第八條 發明文件管理及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義務
一、研發人員及參與研究之人員應詳實填寫與發明有關之資料於研究紀錄中,並揭露發明予本校。
二、本校於收受機密文件或非機密文件時,應載明交付之資訊文件項目,承辦人並應定期建檔更新,以建構本校研發成果資料庫。
三、對於列為秘密之計畫、文件及圖表等,相關研發人員及行政業務承辦人應課以守密義務,不得洩漏,並妥善保存相關資料;如因自己過失洩漏或知悉他人洩漏時,應即告知本校。
四、本校同仁於聘約終止後兩年內,非經書面同意,不得利用本校列為機密之資料,為自己或他人從事或經營有損本校權益之虞之行為。
五、相關承辦人對於資料之流通、銷毀應嚴守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原則。
第九條 專利之校內教學使用
本校各項專利,若校內各單位因教學需要,應向研究發展提出申請,得無償使用,
但不得衍生其他商業行為。
第十條 專利權之自動繳回與追討【附件一】
一、自動繳回義務
本校教職員生職務上或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發成果,如自行申請並已取得專利權者,應以書面通知研究發展處申請將專利權轉讓予本校。
二、一般繳回
本辦法通過實施後發明人自行申請並已取得專利權者,應於取得專利權三個月內辦理專利權自動繳回。
三、研究發展處得基於所欲繳回專利權之剩餘期限過短、顯無技術移轉機會、或其他不利本校之因素簽請拒絕接受自動繳回。
第十ㄧ條 專利技轉授權契約之訂定
移轉或授權合約由本校訂定合約草案供參考,本校、發明人與接受技術移轉或授權者視實際情形協議修訂之,合約內容要點至少要包括:
1、合約依據。
2、移轉或授權標的名稱、內容範圍、地區、期限。
3、移轉或授權金及其衍生之利益金。
4、權利義務內容。
5、違約條款。
6、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有關本校專利授權契約書之範本如【附件二】。
第十二條 專利獎勵
本校教職員以本校名義通過國內、外專利申請且取得專利證書者,得申請「發明」
獎勵金三萬五千元,「新型」獎勵金二萬元,「新式樣」獎勵金ㄧ萬元;補助金額
視當年度預算編列由學術發展委員會審議。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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