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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马祖高级中学学生改过销过实施办法.doc
國立馬祖高級中學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
97學年度期中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目 的:
基於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敦勵品德,特予訂定。
貳、對 象:
凡受懲罰學生,經輔導考查確實有改過自新積極向上之事實,且在考核期間未再觸犯任何校規者,均可按規定手續辦理銷過。
參、實施辦法:
一、凡受警告以上懲罰之學生,於公佈後即可向訓育組領取銷過申請表(如附表)。
填寫有關資料後,先呈原懲罰老師簽名,再親呈導師及輔導教官簽名後,送生活輔導組列冊。
二、輔導考查時限:
(一)警告二次以內者,須自表件送交生活輔導組之日起,經二個月考查。
(二)小過一次以內者,須自表送交生活輔導組之日起,經三個月之考查 。
(三)小過一次至大過乙次以內者,須自表件送交生活輔導組之日起,經四個月之考查 (高三下公佈之懲罰不在此限)。
三、辦理銷過之同學得於每個月十日前向生活輔導組長提出申請,辦理銷過手續。未於時限內提出或完成手續者,順延至次月辦理。
四、提請銷過之表件由生活輔導組組長審核,合於註銷條件(考核期滿者),得提報當月導師會報或每月最後一週提請召開學生事務會議決議,呈校長核定予以註銷處分。
五、97學年度之前入學學生申請銷過,經核定註銷後,該處分所應扣除之操行成績免扣,但銷過註銷時間如在該學期操行評定會結束之後,所扣除之操行成績不予更正,銷過再回覆者亦然。97學年度入學學生申請銷過,經核定註銷後,該懲處紀錄註銷,但銷過註銷生效時間如在該學期德行評量會議結束之後,學期綜合紀錄表已併同成績單寄發,懲處紀錄延至下學期更正。
六、考核期間如遇寒暑假,則假日應予扣除,唯輔導課依照平常上課期間計算。
七、學生事務會議參加人員為班級導師、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室主任、軍訓教官。
八、二次小過以上(含)處分之註銷,請導師或輔導教官於申請單上述明輔導考查期間學生之表現情形。
九、學生改過銷過確定,應在學生懲罰紀錄加蓋( 經核定已遷善改過,原懲罰事項予以註銷)字樣。
十、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另以書面通知家長。
肆、一般規定:
一、學生凡有下列犯過行為之懲罰除個別經學生事務會議討論決議外,不得申請銷過。
(一)竊盜。
(二)考試作弊。
(三)藐視師長。
(四)賭博(含賭博性電動玩具)。
(五)校內外毆鬥。
(六)蓄意破壞或毀損學校公物及設施。
(七)其他嚴重破壞校譽者。
二、銷過之申請以(最近至以前)之過錯順序為之,唯經銷過後,一年內再犯同類過失或記小過以上之懲罰時,不得再提請銷過。
三、於高三下學期由生活輔導組針對高三同學再辦理一次銷過,如全期表現良好,得於學生事務會議中,視情節准予註銷所有過錯。
四、本辦法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
國立馬祖高級中學學生請假、銷假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
97學年度期中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國立馬祖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請假、銷假規則係依據教育部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頒佈之「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四、第十六條訂定之。
本校九十七年十二月○○日校務會議通過, 95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並追溯生效。
本校學生因故不能出席各種課業或活動時,均應依照本規則請假,其未請假或未經准假而擅自缺席者,概作曠課論。
請假分病假、事假、公假、產假與喪假等五種。
1、病假:(含生理假)
(1)通學學生在家時因病不能到校者,得由家長或監護人,於當日八時前以電話通知學校學生事務處代為請假,並依實際就診狀況開立診斷證明書,作為銷假之依據;住校生由學務處安排就診,使用就診單就診,免開立診斷證明,依實際請假節數銷假。
(2)學生在校期間因病必須請假離校看診者(含急診),依上項後段及本校緊急送診應變處置流程處理。
(3)考試期間若需要請病假,需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另通知教務處辦理補考。
2、事假:
(1)由家長或監護人書面或口頭向學校提出申請,於當天上課以前完成,並經批准後方為有效。
(2)上學期間因緊急事故請假者,由家長或監護人親自到校將學生帶回,或以電話或傳真方式告知,立即完成請假手續後生效。
(3)考試期間不得請事假。
3、公假:
由學校批准所參與的校外或校內各項活動或競賽等。
赴台灣參加推甄或申請入學考試,僅限一次包含考試期間及路程假;超過一次以上者不得以公假申請。
(3)需於當天上課以前,填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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