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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义务 4对律师加以考核、监督的义务 5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义务 * * *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中国律师学(第三版) 主编 陈卫东 第二章 律师的性质与任务 关键词 律师的性质 国家法律工作者 社会法律工作者 律师的使命 第一节 律师的性质 一、我国律师法中律师性质的演变 1《律师暂行条例》中“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定性 2有关律师性质争论的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仍然认为应将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 第二种观点认为,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 第三种观点认为,律师应当是自由职业者。 31996年《律师法》对律师性质的界定 42007年修正后的《律师法》对律师性质的进一步明晰 二、我国律师的地位 律师的地位,包括律师的社会地位和诉讼地位。 律师的社会地位是随着律师制度的不断发展及在法律制度中重要性的逐渐提高而获得与提高的,亦是律师职业长时间发展的结果。 律师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节 律师的任务 一、律师的任务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3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律师的业务与职责 律师的业务:我国《律师法》第28条 律师的职责:《律师法》第29条、第30条 中国律师学(第三版) 主编 陈卫东 第四章 律师的执业原则 关键词 律师执业原则 职业道德 执业纪律 监督 依法独立执业 第一节 遵守宪法和法律 我国《律师法》第3条第1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宪法和法律不仅是我国律师法对律师的要求,许多国家的律师制度都有类似的规定 第二节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二、律师执业纪律的主要内容 1关于执业资质方面的执业纪律。 2与委托人之间的执业纪律。 3律师执业推广方面的执业纪律。 4同业之间的执业纪律。 5在诉讼与仲裁中的执业纪律。 6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执业纪律。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处罚方式 根据职权的不同,全国律师协会和司法部在规章中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方式。 律师协会行使的处罚方式主要有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 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第三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含义 我国《律师法》第3条第2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要忠于事实真相,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使自己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建立在充分可靠的客观事实和证据基础上。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为标准。 二、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律师应当全面客观地考察案件事实,提出确凿、充分的意见和材料。 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律师在业务活动中,以国家现行的有效的法律作为衡量是非曲直的准绳。 第四节 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法》第3条第3款规定,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1国家的监督。 2社会的监督。 3当事人的监督。 第五节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律师法》第3条第4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一、律师执业权利保护 2007年《律师法》修订中,除继续强调律师有依法办理法律事务,参与诉讼、仲裁,发表意见等权利之外,在以下方面更是有重大的突破: 第一,会见权中的不受监听。《律师法》第33条 第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范围的扩大。《律师法》第34条 第三,调查取证权。《律师法》第35条 二、律师人身权利保护 2007年《律师法》第3条第4款、第37条 中国律师学(第三版) 主编 陈卫东 第五章 律师的素质和技能 关键词 政治素质 业务素质 基本执业技能 会见 咨询 书状 谈判 调解 调查 诉讼 第一节 律师的政治素质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节 律师的业务素质 一、掌握基本的法学知识 二、提高外语水平,掌握丰富的经济和科技知识 三、律师要有一定的文学修养 四、律师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 五、律师要有科学思维方式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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