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法 (上).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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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法 (上) shoco@126.com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伦理本位原则 1、十恶大罪 《尚书》里早就有降、叛等行为处以死刑的记载,并且将不孝、不友(后世发展为不睦)的行为列为最为严重的犯罪。 《尚书·大传》:“降、叛、寇、贼、劫、略、夺、攘、矫者,其刑死。” 《尚书·康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乃其速由文王作罚。” (一)伦理本位原则 汉代开始正式有了不道、大不敬、不孝等罪名。曹魏时期,继续沿用汉代“大逆无道”、“谋反大逆”等罪名,并且对谋反等行为开始处以极其严厉的刑罚。北齐河清三年(公元563年)制定的《齐律》首次确立“重罪十条”,即将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等十种行为规定为“不在八议论赎之限”的重大犯罪行为 。 (一)伦理本位原则 隋朝文帝时期,《开皇律》开始将北齐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大罪”,其名目也开始发生了一些变化,十种罪名变化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 《大业律》,废除了“十恶大罪”,而将其中的八恶分别纳入盗贼等各篇规定之中,另外两恶则予以取消。 唐律重新继承《开皇律》的法律传统 。 (一)伦理本位原则 历代律典皆认为其“亏损名教,毁裂冠冕”,从而对其进行严惩 : 首先,官僚与贵族及其亲属犯罪,不得享受八议、上请、减刑等恩典; 其次,一般不适用赦免; 第三,犯十恶死罪之人,一般也不适用存留养亲制度; 最后,对于官僚与贵族,虽然可以赦免但仍然适用除名制度。 (一)伦理本位原则 2、身份论罪 “准五服以制罪”的实质就是以亲属血缘关系作为刑事责任承担、豁免、加重或者减轻的依据。具体而言,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对于杀害、伤害等人身类犯罪,尊长侵犯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处刑愈轻,关系愈远则定罪处刑愈重;而卑幼侵犯尊长,关系愈近则定罪处刑愈重,关系愈远则定罪处刑愈轻。对于卑幼盗窃尊长财物等财产类犯罪,则定罪处刑与人身类犯罪正好相反。 (一)伦理本位原则 中国古代社会的家族以父权为核心,其宗法伦理关系也就以父权作为基础而扩展,通常所指的“九族”就是以男性计算,从己身上溯四代,包括父、祖、曾祖、高祖,再往下数四代,包括子、孙、曾孙、玄孙(另外一说认为“九族”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母族、妻族则称为外亲,以别于本宗。宗法伦理关系以此为准,丧期服制也以此作为标准分为五等: 1、斩衰:丧服为粗麻布,不缉边,断处外露,丧期为三年。主要对象是子、女(未嫁)为父、承重孙为祖父、妇为舅、妻为夫、妾为君等。 (一)伦理本位原则 2、齐衰:丧服也为粗麻布,但缉边。具体又分为四种情况:(1)三年:子为母、承重孙为祖母、母为子、妇为姑等;(2)一年:子为嫁母、夫为妻等;(3)五月:承重孙为曾祖父母;(4)玄孙为高祖父母。 3、大功:丧服为熟麻布,丧期为九月。主要对象为从兄弟、庶孙、女、姑、姊妹、兄弟之女(已嫁)等。 4、小功:丧服为熟麻布,丧期为五月。主要对象为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堂姊妹、弟媳、外祖父母等。 5、缌麻:丧服为细麻布,丧期为三月。主要对象为高祖父母、曾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姊妹(未嫁)、表兄弟、岳父母等。 (一)伦理本位原则 中国古代刑法除了依照亲属关系贯彻身份论罪外,还根据阶层的不同社会地位论罪量刑,同时又赋予贵族与官吏及其亲属的法律特权。尤其是在良贱、主奴间相犯的行为,中国古代刑法对于良犯贱、主犯奴,其处分较常人相犯为轻;对于贱犯良、奴犯主,其处分则较常人相犯为重。这其实也是一种伦理本位原则下身份论罪的重要表现。 (一)伦理本位原则 3、亲属一体 (1)坚持亲亲相隐。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对于为首隐匿窝藏犯罪的亲属不按隐匿罪予以科刑的制度。亲亲相隐直接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主张,汉代宣帝时期确立起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唐律正式规定,凡同财共居的家庭成员,不论是否同一户籍及有服无服亲、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与外孙以及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相互之间,有罪均可相互容隐;部曲、奴婢对主人犯罪应容隐。此外,小功以下的亲属相互容隐,减凡人三等科刑。但如果所犯本罪为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则不得容隐。 (一)伦理本位原则 (2)禁止控告尊长。既然子孙可以为尊长隐匿犯罪,那么自动到官府告发尊长的犯罪行为理所当然为刑法所禁止,所以历代法律皆严格制裁子孙告父母、祖父母的行为,形成了所谓“干名犯义”的罪名。 (3)实行亲属代刑。犯罪人本应自己承担罪责,但往往因为子孙兄弟请求代刑而加以赦免或减轻,或者由请求人代为接受刑罚处罚,这在重视伦理纲常的中国古代社会虽然没有法律上的明文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得到皇帝或者司法官员的许可甚至表彰。 (一)伦理本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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