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生命.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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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生命 让宪法融入公民生活 张杰 东郭子问庄子:您说的道,究竟在什么地方呢? 庄子回答说:道是无所不在的。 东郭子:您得具体一点才行。 庄子:那就让它体现在蝼蚁身上吧。 东郭子:但道是宇宙的最高法则啊,怎么会如此低下呢? 庄子:那就让它在稻田的稻草里好了。 东郭子:怎么每况愈下了呢? 庄子:那就让它在残瓦碎砖里。 《庄子·知北游》 一、宪法的价值追问 问题一:宪法在哪里? 为什么我们看不见宪法? 因为它太高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因为它太大 规定国家的政体、国体 因为它太全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高大全”形象使我们产生敬畏 宪法是形而上之学,它离开了鲜活的形而下的生活 问题二:宪法有什么用?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的性质、政权的组织形式、结构形式、经济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现实生活中我们离宪法很远 民事活动依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 经济活动依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等 诉讼活动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法院的民事、刑事案件判决书长期不引用宪法条文 宪法被束之高阁,成为观赏物 问题三:为什么要学宪法? 既然宪法远离生活,成为政治纲领,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学习宪法还有现实意义吗? 问题四:宪法的生命是什么? 离开现实生活宪法就失去了生命 宪法要从形而上学融入形而下的生活 宪法要从天上回到人间 宪法应成为公民的生活方式 如果一部宪法无力实现其对人民生活的终极关怀,那么它就无法真正走进人民的生活世界。而一部无法融入人民生活世界的宪法,又如何可能在人民心目中树立起至高无上的权威呢? 周叶中《宪政中国研究》 宪法(应该)是一部具有实际效力的“法”,宪法学和其它法律学科一样(应该)是一门解决实际社会问题的科学。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 二、宪法活在公民生活中 (一)苛政猛于虎 从房屋拆迁看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1、房地产开发方兴未艾,城市拆声一片 原因: 房地产业利润丰厚 政府的业绩需要(GDP、现代化) 公民有旺盛的住房需求 2、问题: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 政府未能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 补偿资金不够买房 野蛮拆迁甚至借助黑势力 政府寻租官员腐败 悖论:发展经济是为人民幸福,现代化是为人民获得更大的自由;政府是人民选出的办事机构,官员是人民的服务员,但人民却被自己的政府擅自拆掉了房子,住无定所! 3、房屋拆迁的宪法分析 (1)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   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无视城市私有房主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在该土地上的房屋所有人不知情,并且未对该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合理补偿依法征收的情况下,径行将该幅土地卖给开发商,并且将拆迁权力及拆迁责任也转移给开发商。开发商得到拆迁许可证后,与房屋所有人商谈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其实只是强制对方接受而已。所以人们称“拆迁协议是最大的‘霸王条款’” 私有房屋所有人如何得知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将要灭失的呢?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国务院制定)第8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 政府卖地搞开发、拆房腾土地,往往是以“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来进行的。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都有规定,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4年修改宪法又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10条第3款)。问题在于什么是“公共利益需要”?对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一些地方政府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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