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几个问题-.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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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c 黄河 李永宁22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学术界讨论最热烈的问题之一.对生态4,1、偿问题的讨论横跨 环境科学、生态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领域,不同学科的专家分别从各自学科领域对生 态补偿问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见解.法学界对生态4,1、偿问题的研究滞后于其他学科,是在总结其 他学科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起来的.由于其他学科对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尚处于深化和提高的过 程当中,因而,法学界对生态4,1、偿问题的研究,在生态4,1、偿的概念、生态补偿的依据等基本理论问 题方面均存在一定的不足,本文尝试对这些问题做点儿探讨. 关键词:生态41、偿法律制度生态补偿的概念生态补偿的依据 我国学术界对于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大约开始于90年代中期23。在2000年以后, 由于受1998年长江特大洪水,以及2000年沙尘暴肆虐的影响,对生态补偿问题的研 究才开始受到社会比较普遍的关注。早期的研究多集中于经济学、管理学领域,尤以 森林生态补偿和流域生态补偿为集中研究领域,法学界的介入也大致始于这一时期。2‘ 但因为经济学、管理学的研究,就生态补偿的经济内涵、一般制度构建尚处于探索与 争议阶段,致使生态补偿的法学研究显得混沌。虽然2004年10月21日,财政部、国 家林业局共同发布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但学界多以为该办法仍 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正是基于这一背景,本文将对目前生态补偿理论研究中存 在的几个问题25略抒管见,以抛砖引玉,求教于学界同入,望能更加深入的推动该问题 研究的发展。 关于生态补偿的概念 截止2006年5月7日,我们以“生态补偿”作为关键词在中国期刊网上检索,发 ‘本文尚未完全完成,但其中的两部分内容相对完整,自成体系,提供大会交流,望得到批评指正。 22黄河:陕西富平人,1960年10月生,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李永宁:陕西西 安人,1963年生,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长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23在80年代,涉及生态补偿问题的曾经有一些零星的研究,如陈宝书:《矿区土地资源补偿费用区域承包探讨》, 发表于‘煤炭经济研究》1988年第11期。李近如:‘。以林补农。的提法不妥》,发表于《林业经济问题》,1986年 第2期。 24在法学界,全面研究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比较早的研究成果有李永宁、黄河于2000年中国法学会西部开发法律研 究会成立大会上的发言论文1#1-部性损害与国家补偿制度研究一兼论西部开发的法律对策》,该论文后被收入《中 国法学》(送法下乡与西部大开发专刊)2000年增刊.张家勇:‘建立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研 究(下)》,发表于《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等等. 界定为“问题”只是我们斗胆的看法。尚需严密的论证与科学的检验。也希望学界前辈、同人提出批评. 328 现有709篇相关论文,这还不包括发表于报纸、图书、学生毕业论文和各类增刊上的 学术论文。在我们阅读过的论文中,几乎每一位论文作者对生态补偿都有自己的定义, 当然也有许多定义存在相似或相同性。但仅就文字表达的差异性来看,目前对生态补 偿的定义至少也有上百种。通过归纳并排除类似“森林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动 物资源生态补偿”等专门化定义,学者们关于生态补偿最具代表性的定义主要有以下 几个: 韩德培教授认为征收生态补偿费“是指为了防止生态环境破坏,根据‘利用者补 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向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者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是指现行排污收费未覆盖到的影响生态环境的 行为。主要有各类矿产资源、能源的开采、森林砍伐、草原的过度使用、地下水资源 的过度开采、地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开发区建设等”。26 吕忠梅教授认为“生态补偿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就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 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 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 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 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27 杜群教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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