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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安全与输血 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输血科 用血背景 血是一种特殊药品 不同医生用同一个血站的血,疗效不一定相同。正如医院同一个药房供药,院长,科主任、主治医师、住院医生用同一个药房的药给疑难重危患者进行治疗,效果有差距。 因此,我们需要反馈信息,需要患者的身体状态来答复给他的“营养餐”是否合理。 用血背景 临床输血意味着在输血的全过程中实验室检查和临床输血疗效观察同样重要。 从事输血的工作人员往往比较重视实验室检查而忽视临床输血观察。 临床输血诊治规范化 临床输血实践的个体化 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临床用血管理 一 法的定义: 法是指被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里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目前我国法律的类型及其效力 1、我国输血事业的发展进过漫长的过程,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输血工作在我国开始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同时写法了有关输血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到八十年代末,卫生部与国家物价局在1990年4月1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 血液管理法规及其完善法律体系 2、1997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血液管理工作进入法律管理轨道。随后相配套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文件相继下发,都已逐步完善并落实。 临床用血相关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根据《献血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床用血相关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根据《献血法》第二十三调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伐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有关情况的说明 3. 医疗机构用血责任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关系到用血者健康安全的关键,是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主要渠道。在实施办法中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医疗机构要牢固树立依法用血观念,严格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执行。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于1999年1月5日发布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规定: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和红细胞压积低于30%的属于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审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 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ml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急诊除外)。 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经治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自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应当有专人持配血单(卡)领取临床用血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中对临床用血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对医生输血申请用血、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输血等都做出了详细的技术规范。大家应严格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本节课根据卫生部下发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针对临床部分的第二章、第三章、第六章、第七章,做为重点介绍内容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二章 输血申请 第五条 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六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八条 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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