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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 药剂科 陈克强 一、法律法规 1、《处方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53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医疗机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 438号,自2005年11月14日起执行。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4、《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员原则》,卫医发[2007]38号,自2007年4月12日起施行。 5、《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员原则》,卫医发[2007]39号,自2007年4月12日起施行。 二、处方权及处方的开具 1、处方权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开具处方的要求: (1)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 (2)使用专用处方; (3)开具药品通用名; (4)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 (5)在病历中记录; (6)不得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 三、麻醉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1、建立相应的病历。 2、麻醉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3、建立随访或者复诊制度,记入病历。 4、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本医疗机构内临床使用。 四、癌症和慢性疼痛患者使用 1、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2、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五、门(急)诊患者使用 1、 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 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 他剂型,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2、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的超过 7日常用量。 六、住院患者使用 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七、麻醉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 1、药房必须配备保险柜,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精神药品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处方的调配人和核对人对不合格规定的处方,拒绝发药。 4、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追回。 5、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6、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注射剂再次调配时,应当将原批号的空安瓿交回。 7、门(急)诊患者和各病区、手术室使用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8、患者不再使用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无偿交回,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八、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卫生局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医师未取得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擅自开具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卫生局将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执业证书。 3、有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未按照规定或者未按照指导原则开具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卫生局将取消处方资格、吊销执业证书。 九、我院的麻醉、精神药品 1、麻醉药品: 哌替啶针0.1G 哌替啶针0.05G 芬太尼针0.1MG 可待因片30MG 瑞芬太尼针1MG 舒芬太尼针50UG 布桂嗪针0.1G 布桂嗪片30MG 吗啡针10MG 硫酸吗啡缓释片30MG 2、精神药品 (1)第一类精神药品: 氯胺酮针0.1G 麻黄素针30MG (2)第二类精神药品: 地西泮针10MG 地西泮片2.5MG 苯巴比妥钠针0.1G苯巴比妥钠片30MG 艾司唑仑片1MG 氯硝西泮片2MG 咪达唑仑针2MG(5MG) 谢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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