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证制度2.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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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制度与实务 唐芬 第二章 律师执业的门槛 ——律师执业条件(硬件) 一、律师一般执业条件 据《律师法》No:5《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No:6申请律师执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旧法无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司考:法律本科或非法律本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例外专科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被架空 (四)品行良好。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法学院的目的就在于训练你直至你象律师一样思维 ——美国一大法官 德国自1878年起,实行法官、律师从业资格一体化的国家考试制度,同时须经二次国家考试,才能授予资格。第一次国家考试是在大学法律专业学习三年半之后进行的,名曰取得“实习文官”资格的考试。第一次考试合格者,可以取得“实习文官”的资格,但不能充任律师。如充任律师,仍需参加两年半的实习(实习内容有律师、法官、检察官及公司、银行等业务),约经10个月的准备之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名曰取得“候补文官”资格的考试。特别要指出的是德国国民在大学法学院学完七个学期以上的课程即可参加司法考试。很少有人为此批评德国职业法律者的素质;相反,德国当代法律职业者素质之高,世人有口皆碑。 二、律师特许执业条件——从严限制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禁止执业情形 1.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注意:上述二、三项标准宽严不一,前者已触犯刑法,却有例外,后者只是一种行政处分或惩戒,应区别情况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4.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1)禁止假冒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原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2)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原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新规表似更严,实则更松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之含义 指:三大诉讼法有关规定 民诉58、行诉29: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代理当事人的民诉或行诉。 刑诉3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受委托为辩护人。 按规定,法律工作者只能从事诸如咨询、委托参加调解、仲裁、代写诉讼文书等非诉讼活动,且不能自称律师。 Case:熊友胜不服望城县司法局 因持无效律师执业证代理案件对其处罚决定案 出处: 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2年第一辑(总第39辑) 熊友胜原系执业律师,曾执业于湖南暮云律师事务所,1998年以后未进行律师执业证的年审注册,已自1998年5月起失效。1998年6月和2000年1月熊友胜以中国律师报湖南望城工作站站长的名义接受两起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收取代理费7000元。2000年10月18日,望城县司法局以熊友胜持无效律师执业证和以中国律师报望城工作站站长名义进行两起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收取代理费7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为由,作出望司处字(2001)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熊友胜立即停止非法执业;二、没收熊友胜违法所得7000元;三、并处熊友胜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21000元。 四、律师执业资格的消灭 1.律师执业决定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2.律师执业证的吊销 《律师法》第49条(详见第三章道德素质一节) 案例:秦某诉某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案 秦某,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证。2000年,秦某因违纪,被其所在单位开除公职。2002年,秦某通过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省司法厅申领《律师执业证》。秦某在他所填写的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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