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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股东制度(29页).ppt
宏途中小企业发展平台 咨询热线《公司法》 公司股东制度 第五讲 公司股东 一、股东概述 一、股东概述 一、股东概述 一、股东概述 一、股东概述 一、股东概述 二、股东名册 二、股东名册 二、股东名册 二、股东名册 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 * 主题一:股东的基本概念 主题二:股东名册 主题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什么是股东? 持有公司股权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即为股东 股东与发起人 股东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 法人股东 原始股东 新增股东 继受股东 股东资格限制 自然人股东的限制 公司不得成为本公司股东 法人股东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限制 股东资格的取得 原始取得 公司设立时 公司设立后 出资或认购股份 增资时出资或认股 继受取得 受让 继承 受赠 公司重组 股东资格的丧失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丧失股东资格 自然人股东死亡 法人股东终止解散 股权被公司回购 未履行股东义务被除名 因违法犯罪被剥夺 因赠与或抛弃股权 股东的法律地位 享有股权 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 股东平等 绝对平等 比例平等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股东名册的效力 推定效力 对抗效力 免责效力 公示效力 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东名册的封闭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大会召开前 股东分配股利前 为什么要封闭? 封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股东名册与股东资格 第三十三条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利分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自益权 共益权 固有权 非固有权 单独股东权 少数股东权 一般股东权 特别股东权 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利内容 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表决权的性质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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