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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办税日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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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办税日历.doc

摘 要 2014年8月办税日历 新版增值税发票启用 2 实用!发票丢失应如何做税务处理 3 增值税零税率与免税的差异 6 通过电子商务出口业务能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吗? 8 新能源车下月起免征购置税 内外车企一视同仁 9 国务院:营改增试点扩至服务业 10 因财务交接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可以抵扣? 11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12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 13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 14 财税实务 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八月开始实施的法规如下:   1、新版增值税发票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发票代码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货运专票由“7”调整为“2”,普通发票由“6”调整为“3”。   2、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全面推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只允许发售金税盘、报税盘,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   3、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三种情形的不属于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依据公告列举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5、《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丢失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的。按照规定,未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下面对发票丢失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 一、丢失空白发票的处理 1、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纳税人将已经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具体处理分为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 1、发票开出未认证情形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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