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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生化: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10年1月) 2010-01-07.pdfVIP

SST生化: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10年1月) 2010-01-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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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生化: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10年1月) 2010-01-07.pdf

三九生化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10 年 1 月 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1 三九生化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 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其他高管人员兼任董 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 该兼任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税收、法律、 金融、企业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2 三九生化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 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 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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