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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制度.doc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制度
责任单位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责任人:处长、分管处长 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权利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
(二)《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三)《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12月23日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四)《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1989年9月23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4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优良种率种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四、审批条件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二)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有引种证明,并达到规定数量和规模;
(三)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有相应的育种、治疗、防疫措施;
(六)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档案,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七)符合涉种的法律法规规定。
五、申报材料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要提报的材料:
(一)建场申请报告;
(二)建场可行性报告;
1、企业名称、负责人、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2、建场级别;
3、场地选择与周围环境;
4、种畜数量及种畜禽来源;
5、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6、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7、市场分析与经济效益分析;
8、污水、粪便及病死畜处理措施;
9、建场平面图。
(三)环保部门意见;
(四)填写完整的《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两份;
(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六)法人代表和技术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中级兽医师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八)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六、审批程序
认真执行《哈尔滨市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运行办法》核准并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受理
1、承办人负责审批事项的受理工作。
2、承办人负责在政府网站和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等公共场所公示或无偿提供审批事项的服务指南(电子或书面文本)。
3、统一使用黑龙江省行政许可文本。
4、承办人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按以下款项初审:
4-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4-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审批事项;
4-3申请材料要件是否齐备;
4-4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格式;
4-5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装订错误或其它错误。
5、经过初审,审批办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和《补正通知书》一式二份,并由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审批办存档。
5-1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5-2对申请材料不合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5-3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属于其它部门受理的,告知受理部门和具体信息;
6、除非法定许可项事外,审批办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
(二)审核
1、审批办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据审核意见,提交分管领导组织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2、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但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由分管领导批转审批办负责组织相关职能处室或单位在4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现场勘验依法需由专家出具鉴定意见的,由审批办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现场勘验鉴定结束后应填写现场专家鉴定表或勘验意见表,参加人员签署意见及签字,连同申请材料案卷一同提交分管领导组织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3、经材料审核或现场勘验不合格的,由审批办将申请材料和书面说明返还申请人,同时向申请人做出解释,然后将审核不合格的理由书面报告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
(三)决定
1、联席会议由分管领导、审批办负责人、涉及审批事项监督管理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根据审批工作需要,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对审批办提报的审核材料、现场勘验意见进行审核、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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