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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归属、转让与实施.ppt
专利权的归属、转让与共有 提纲 与专利权归属相关的修改 与专利权共有的相关规定 向外申请专利权审批程序的完善 与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相关修改 专利权归属 专利权归属的基本理论 专利权归属的基本规定 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归属 专利权归属的基本理论 职务发明的划分方法 按职务责任 按资源使用 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 “雇主优先” ”发明人优先” 职务发明规定的国际影响 我国关于职务发明的基本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 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 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 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 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 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 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1984年 专利法第6条 1984年实施细则的基本规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198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 我国关于职务发明的基本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000年 专利法第6条 2001年实施细则的相关修改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001年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对专利法第二次修改的说明 关于专利权的“所有”与“持有” 关于合同约定原则 根据我国实施专利法15年的实践,为适应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次修改关于专利权归属的考虑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除技术秘密之外的其他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该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创造,但单位享有以非独占和不可转让方式实施该发明创造的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国知局2006年向国务院的送审稿第6条 第三次修改关于专利权归属的考虑 承担国家投资的科研项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 前款所述发明创造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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