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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八章【荐】.ppt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的概念与范围 (一)我国法律对产品的界定 《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将初级农产品和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建设工程等不动产、军工产品、半成品、非销售目的的产品排除在外。 二、产品质量的概念与特征 1. 概念 国际标准化组织将质量含义定为“产品、体系或过程的一组固有的特性满足顾客和其他相关方面要求的能力。” 2. 特征 (1)适用性(2)安全性(3)可用性和可靠性 (4)维修性(5)经济性(6)环境性 三、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内容和适用范围 1.概念 广义:所有涉及产品质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1993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又对该法作了较大的修订,成为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里程碑。 2.内容 (1)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3.适用范围 从空间上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 销售活动。 从主体上说,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部门。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运输者、仓储者也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从客体上说,只适用《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一)组织体制 (二)职责与权限 (一)组织体制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产业部门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管理本行业、本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 4.《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和《计量法》等法律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部门、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权限与职责 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全国产品质量工作的监督管理,是宏观上的、政策性的、指导性的和组织协调性的。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包括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质量违法行为。 二、产品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1.质量标准 2.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2.产品质量认证 (一)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出厂时,企业自行设置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委托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授权的部门考核后,可承担产品检验工作。) (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1.质量标准 产品质量标准可分为:统一标准与约定标准 (合同条款) 产品质量标准还可分为强制性标准与一般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即我国《产品质量法》指出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除此之外,可实行一般性的、非强制性标准。 2.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1)企业质量认证是企业自愿申请认证。 (2)认证机构是国务院技术监督部门或由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一般指行业认证委员会。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的ISO 9000系列国际标准。 (4)获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并不等于获得产品质量认证,因而不得在产品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但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时可免除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检查。 第三节 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首要义务是保证产品的质量 (二)生产者保证内在质量的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有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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