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调查:“求同法”、“求异法”与“求全法”的不同性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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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调查:“求同法”、“求异法”与“求全法”的不同性质[①]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年8月 发布时间:2009-9-2 ●黄盈盈[②]潘绥铭[③]王东[④] 摘要:笔者认为不应该仅仅按照操作方式的不同来确定定性调查的分类与性质,而是应该确定不同调查方法在“光谱式存在”中的相应位置。“求同法”就是寻找不同对象的相同侧面的共性,用以说明某个主题。它等同于缺乏检验手段的开放式问卷,更加靠近定量调查。“求异法”则是旨在发现同一主题在不同对象中的不同存在的差异性与多样性,更加靠近定性调查。唯有“求全法”才是定性调查的最理想状态,它强调在时空与情境中全面深入地了解某个对象。笔者的这些性质划分有利于更加深刻地理解定量调查与定性调查的冲突。 关键词:定性调查,求同法,求异法,求全法,方法论 在目前我国的学术界,对于定性调查方法的理解与规范化尚处于发展之中(陈向明,1996;潘绥铭,1996;风笑天,1997;侯龙龙,2001;熊秉纯,2001;卢晖临,2007),所以经常出现一种误解,以为只要不是采用问卷询问的方法而是使用访谈、座谈会、参与观察等等方法,就都可以算作是定性调查了。[⑤]这其实就是仅仅按照操作手段来划分调查方法的种类而且确定其性质。 这种误解的最直接的产物就是经常可以见到把“定性调查”混同于“个案研究”的情况,甚至常常把两者互为代名词。更加常见的情况是:如果定性调查了若干人,调查者就把其中的每一个人都称为一个“个案”。这样一来,很容易诱导调查者忽视定性调查的内部还存在着不同的层次而且具有不同的性质,从而可能扭曲了定性调查所具有的功能,乃至于误用之。 进一步来说,这种误解其实是把方法论层次上的问题给技术化、表面化了,非常不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定量调查与定性调查两种方法的异同。 因此,笔者提出自己的见解,以就教于同仁。为了下面分析的方便,笔者假设存在着这样一个“通用例子”:采用定性调查方法来了解大学生的“就业障碍的原因”。 “求同法”,其实只是开放的问卷 我国目前最常见的定性调查方法是:确定一个研究目标之后,收集几个(或者几十个甚至更多)个人(或者其他调查单位)的情况;从不同人的不同访谈记录中摘取某些相同的侧面或者片段,来证明在这些人之间存在着某些共同的现象;然后用这些共同现象来说明自己的研究目标。[⑥] 这就是“求同法”,其目标就是去发现共性,而且必须依赖共性才能做出相应的解释。通俗地说,这就是“举例说明”。[⑦]至于具体采用的是何种技术手段(定性访谈还是座谈会还是参与观察),都仅仅是进一步的分类,并不影响其“求同法”的性质。 在“通用例子”中这就表现为:先排列出可能造成大学生的就业障碍的某些情况,然后再去据此访谈。如果发现其中的一些情况确实很多,就做出结论说:这些情况是就业障碍的原因。 但是从方法论的层次上来看,这种方法不仅不能实现它所追求的目标,而且在性质上很难称之为定性调查。 1.有假设,可统计,与问卷调查雷同 “求同法”的第一个特征是:在调查每一个人的时候,并不是去了解该人的全面的所有的情况,而且是仅仅了解那些与调查者的研究目标有关联的情况。[⑧] 以上述的“通用例子”来说,“求同法”经常会询问大学生的就业意愿、求职过程等等情况,可是无论调查了多少种情况,恐怕都不可能去调查大学生的饮食习惯;因为这方面的情况已经被先验地认为不大可能与他们的就业障碍相关,因此事先就已经被排除在定性调查的内容之外了。 这就是“求同法”的性质之一:它是有假设的(而这恰恰是定性调查最反对的)。它第一是假设不同的被访者肯定具有相同的情况,第二是假设只需要询问一些情况就足以说明问题了。这就是笔者提出的、任何问卷调查都必然存在的、对于调查内容的范围的“元假设”。[⑨] 可是,这个“元假设”事先并没有得到过检验,事后也无法进行检验。不但任何问卷调查如此,任何“求同法”的定性调查也是如此。以“通用例子”来说,调查者事先其实不可能知道“饮食习惯”是否对于大学生的就业障碍发挥了作用。调查之后,即使是“饮食习惯与就业障碍无关”这样的结论也不可能得出,因为在调查中根本就没有询问饮食习惯方面的情况。 从认识论上来说,由于这种“元假设”的存在,所以“求同法”其实仍然是调查者使用自己的先验的框框来测量别人的生活,而不是从主体(被访者)的生活中来提炼出自己的认识。从方法论上来说,“求同法”其实仍然是一种问卷调查(首先限定了被访者可以回答的范围),只不过没有设置备选答案,而是开放题。 正因为如此,任何一位经验丰富的定量研究者,其实都可以把“求同法”所获得的文字记录资料进行量化处理,得出统计数字与相关分析的结果。[⑩]也是因此,国际上才会出现许多“定性调查资料分析”软件。(夏传玲,2007) 这样一来,“求同法”虽然自称属于定性调查,但是实际上与问卷调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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