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地主大佃农」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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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主大佃農」政策 推動措施 目 次 壹、小地主大佃農措施修正內容 一、修正原則 二、重要修正事項 三、申請輔導與補助流程 貳、農保資格審查 參、99年度各農會推動注意事項 肆、政策執行QA 實施小地主大佃農之政策目標 擴大經營規模-提升農業經營效率 調整人力結構-改善農業人力素質 壹、小地主大佃農措施修正內容 一、 修正原則 爲落實擴大經營規模、調整人力結構之政策目標,加速政策推動,朝向簡化申辦流程、提高承租農地誘因及配合本會推動安全農業及企業化經營方向進行檢討。 一、參加農保之對象 農會會員 須符合「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規定 非會員農民 須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規定 ※上揭辦法均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為必要條件 檢視身分及資格要件,包括: (1)大佃農資格及承租農地範圍、面積、租期 (2)農地是否有重複承租或轉租情形。 (3)承租農地不得包含配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父子或祖孫) 內農地互租情形。 (4) 確認無涉農地出租人及其眷屬之農保權益 確認無誤後,無涉貸款或補助案件者,農會應登錄小地主大佃農系統專區,並函復申請人;屬申請貸款或輔導案件,登錄系統後,應將案件轉請縣(市)政府進行審查。 7.農會收件後,應檢視哪些事項? 可變更,但變更後仍應符合擴大規模面積,並將變更承租農地範圍之申請書或經營計畫書,送農會登錄及轉送縣(市)政府備查。 前項變更影響租金貸款事宜者,應向貸款經辦機構變更貸款契約書。 8.經納入輔導後,因生產環境改變或其他事宜無法繼續承租該農地,可否更換其他農地? 處理說明 問題 簡 報 結 束 敬 請 指 教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9年度「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宣導講習會 至少有一種作物符合擴大經營規模之面積。但同時種植青割玉米及飼料玉米者,兩者種植面積得予併計。 至少有一種作物符合擴大經營規模之面積 3.綜合經營大佃農產銷輔導面積之認定 針對飼料作物面積調整如下: 專業農民:由10公頃調整為5公頃; 產銷班:由25公頃調整為20公頃; 合作社、農會、農企業大佃農:由35公頃調整為30公頃。 依據各產業別規定不同產業規模 2.簡化經營規模面積差異 (1)專業農民0.5公頃 (2)組織型大佃農種植面積達10公頃(含)以上、從事設施型種植者,為5公頃(含)以上。 (1)專業農民1公頃 (2)組織型大佃農10公頃 1. 調降基本門檻 修正後規定 原規定 重要事項 二、重要修正事項 小地主:持有農地之所有權人,且為自然人 大佃農:分以下 5 種類型,且符合身分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者 同一鄉鎮或毗鄰鄉鎮,自有加上承租農地之種植面積達10公頃以上者。 從事設施型經營,同一鄉鎮或毗鄰鄉鎮,自有加上承租農地面積,達5公頃(含)以上者。 同一鄉鎮或毗鄰鄉鎮,自有農地加上承租面積,達0.5公頃以上者。 基本門檻 農企業 農會 合作社 產銷班 專業農民 ※補充說明: 30 20 5 牧草作物 30 20 5 飼料作物 15 15 2 有機農業 25 15 2 特作 15 15 2 花卉 20 15 2 蔬菜 30 20 2 雜糧 30 20 2 果樹 40 5 專業農民 30 稻米 擴大面積後規模 農企業 農會 合作社 產銷班 作物類型 單位:公頃 註:1.飼料玉米,屬飼料作物;2.綜合經營者,至少一種作物符合擴大規模。但種植飼料玉米及青割玉米者,種植面積得併計。 除承租95或96年連續休耕農地措施外,增加: (1)出租95或96年休耕有案之農地,種機有機作物,得就該休耕有案之期作,給予出租獎勵。 (2)承租農地種植有機作物,經審查合格者,給予承租獎勵每期作每公頃1.5萬元,惟每筆土地之承租獎勵以3年為限。 承租屬95或96年連續休耕農地者,得申請租賃獎勵,承租其餘農地無獎勵措施。 4.大佃農承租農地從事有機農業之獎勵措施 修正後規定 原規定 重要事項 農地符合基期年(83至92年)轉作休耕或或種植保價收購作物有案者,因作物制度需要而採取一期種植一期休耕,休耕期間大佃農得申請休耕種植綠肥 。 小地主大佃農承租地實施一期種植一期休耕,並無享有休耕給付 5.承租一般農地,因作物制度需要可採取一期種植一期休耕之輔導措施 修正後規定 原規定 重要事項 ※補充說明 符合基期年其他農地 由大佃農申請休耕給付(因大佃農已付租金予地主) 政府給予地主出租獎勵,不可申請休耕給付。 申請1期休耕種植綠肥 95或96年 連續休耕農地 農地類別 輔導措施 修正後規定 原規定 重要事項 專業農民得納入產銷設施補助對象。補助比例以不超過1/3為原則;承租農地面積若達合作社及農會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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