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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代考试法规03(破产法、商标法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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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代考试法规03(破产法、商标法等).ppt

* *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2、申请与受理 (1)债权人、债务人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3)《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3、债权申报与确认 (1)关于期限: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2)关于职工债权: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职工债权保护的特殊性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 三、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1、破产撤销权与无效制度 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3、财产权利人的取回权:一般取回权;特别取回权 4、抵销权 * 三、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破产撤销权)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 三、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第六条、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无效行为制度)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 三、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 三、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债权人的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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