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xls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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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et3 Sheet2 Sheet1 监察环节 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与幅度 法律依据 说明 违法主体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 无证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十四条 有证主体,指取得许可的制造单位 第六十六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 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 有证主体,指取得许可的制造单位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 第七十条 种类 容器设计 设计文件 鉴定 型式试验 新产品 型式试验 制造、安装、改造 出厂文件 维修、 日常维护 保养 安装、改造、维修 资料移交 制造过程 的监督检验 有证主体,指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 第七十一条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 注册登记 技术档案 事故隐患 措施预案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 第七十四条 (一)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运营单位 试运行 例行检查 (一)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安管人员 作业人员 安全教育 第七十七条 1、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责令改正;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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