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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试行).pdfVIP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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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信部信[2003]142 号)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管 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以下简 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取得《信息系统 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从事信息系统 工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 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 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取得 第四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二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 程设计、实施、监理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大专学历、四年 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实施、监理工作经历; (二)经过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三)经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 第五条 培训。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经过信息产业部 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参加培训 时,需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和业绩证明。 第六条 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者可申 请参加信息产业部统一组织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审批。考试合格后,填写《信息系统工程监 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表式附后),经部资质管理办公 室审核,由信息产业部批准,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 程师资格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实行登记制度。信息产业部负 责登记管理,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 记。 第九条 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者,须在一年内向所在地方登记机构登记。经登记后方可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登记手续由聘用单位统一办 理。 第十条 申请登记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理工程师工作; (四)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一条 批准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在《信息系统工程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中的登记栏内加盖登记专用印章, 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登 记手续。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 满,应当向原登记机构重新办理登记手续。超过有效期60 天不登记,原登记失效。重新登记时,除符合第十条规定 条件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原聘用单位 应当在60 天内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二)受刑事处分; (三)受取消监理工程师资格处分; (四)被聘用单位解聘; (五)因其他原因已不适合做监理工作。 注销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通报批评、撤销登记、吊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 资格证书》的处分: (一)未经登记,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三)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四)因个人过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 年4 月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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