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南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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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南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龙文区人民政府 (2009年8月) 为保障龙江南路建设征地拆迁的顺利开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漳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和《漳州市区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龙江南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龙江南路建设用地范围内因道路建设规划要求,需要征地、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拆迁范围、安置地点和安置房价格 1、拆迁范围:南至江滨路,北至水仙大街,具体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2、安置地点:龙文花园、碧洲园。 3、安置房价格:安置房价格暂定2000元/m2;安置房实际建设成本和小区公共配套建设成本按实结算(以审计为准)。 三、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期限 拆迁人:漳州市路桥经营有限公司。 拆迁实施单位:漳州益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拆迁期限:以征地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用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漳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1]综153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区建设征地拆迁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漳政[2004]综109号)规定补偿。 2、港道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漳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1]综153号)规定的养殖水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坟墓补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金斗”墓补偿标准300元/座、土墓600元/座、水泥墓1000元/座。 五、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已向原龙海市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但因规划调整至今未建的个人建房用地和企业用地,按漳政[2004]综109号文规定进行补偿。 1、若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企业,其税费退还参照征地年度相同或相近、票据保留完整企业缴纳的税费标准给予退还。 2、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个人建房,其税费按以下标准计算补偿: ①1992年以前(含92年)和用具结书形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按15元/m2标准予以补偿; ②1993年以后(含93年)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参照漳政[2004]综10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 六、个人建房用地和企业用地批多建少的空地部分的补偿 1、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用地,其批多建少的空地部分(含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不予安置补偿的建筑占地、道路、围墙占地及埕地)已缴交的税费予以退还,并给土方回填和征地补偿,但不计算利息,补偿标准参照漳政[2004]综109号文第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企业,其税费退还参照征地年度相同或相近、票据保留完整企业缴纳的税费标准给予退还。 2、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个人建房用地,其批多建少的空地部分已缴的税费予以退还,并给土方回填和征地补偿,补偿标准参照漳政[2004]综10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个人建房,属1992年以前(含92年)和用具结书形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按15元/m2标准予以补偿。 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原则: 1、货币补偿原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清拆迁补偿款及奖励金。 2、产权调换原则。住宅与店面原则上不予互换,少数被拆迁人确有具体困难的,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照“调换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互补、限量扩购”的原则进行调换。 3、实行先搬迁先选房原则。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封房单”,被拆迁人凭“封房单”顺序号换取相应的“选房证”顺序号。 4、违章建筑一律不予以安置原则。违章建筑一律不予以安置。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本《方案》中第十二条优惠及奖励办法规定的给予一定奖励。 八、住宅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1、凡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住宅,1998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按实际丈量面积给予安置补偿(即被拆迁住宅现状与1998年地形图上标注的住宅一致的)。安置补偿后被拆迁人宅基地一律归国有,不再领取土地补偿费。房屋新旧补差价详见附表一。 2、凡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住宅,98年地形图遗漏和标注为在建的住宅,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认定并公示通过的,有用地手续的按本条第1项给予安置补偿;无用地手续的按本条第1项给予安置补偿,但不享受搬迁奖励。 3、货币补偿标准: (1)住宅用地手续完整的(经龙文区国土分局核定批准): ①框架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补偿 ②砖混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0元补偿 ③砖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补偿 ④土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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