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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陈苏宁.ppt
(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的,或者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责令行为人立即通知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改正合同的有关内容;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或者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上述行为,上缴其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按照如下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1)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 (2)订立假冒专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3)实施其他假冒专利行为的,以其实际获得的全部收入为违法所得。 ? 罚款 对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假冒专利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行为人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可以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其中: (1)情节较轻,可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可处以违法所得的2-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10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可处以违法所得的3-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20万元罚款。 情节轻重主要从行为的性质、涉案产品的数量、涉案金额、违法所得数额、产生的社会影响包括对权利人的损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行为人配合执法的程度、行为人是否及时采取减轻损害和减小影响的纠正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 经调查,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 (三)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 (四)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做到认定违法事实清楚,定案证据确凿充分,违法行为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合理适当。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公章。 谢谢!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专利执法处) 联系电话:025* 假冒专利行为查处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陈苏宁 2012年11月7日 一、假冒专利行为; 二、查假冒专利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执法程序。 一、假冒专利行为 1、什么是假冒专利行为? 《细则》第84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63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2、规范专利标识标注行为。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63号) 第五条?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七条? 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第八条?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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