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11年3月) 2011-03-10.pdfVIP

先锋新材: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11年3月) 2011-03-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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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三月 - 0 -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 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 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 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每一投票表决权可以为“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 “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进行累积投票 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 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 1 -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 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大会召开10 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提案。 第八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第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 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或某一位或某几位监 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或全部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二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 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 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四条 股东投给每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投票表决权可以为 “同意” 票、“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但是只能选择三者之一,否则该股东对该位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投票无效。 - 2 -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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