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构建之设想.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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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构建之设想 作者: 任玉峰 ?? 发布时间: 2005-08-23 19:18:54 AD IN PAGE ????内容提要 ????将民事诉讼程序划分为审前和审理阶段是必要的。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因为缺失审前准备程序,在实践中表现出很多诸如庭审功能不强、庭审效率不高等弊端,本文笔者从对缺失审判程序的检讨入手,具体分析了审前程序所具有的独立诉讼价值,提出构建以举证时限、强制答辩等约束机制为保障的审前准备程序,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作出了具体的构想。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 审前准备?? 构建 ????对于民事诉讼案件案情的认识过程,从内容上应当明确区分为“争点与证据的整理”和“证据的审查与案件实事的判定”两个阶段,其中前一个阶段由审前准备程序来完成,后一个阶段由来开庭审理程序完成。“从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所组成的结构来看,只有通过审前程序才能够使案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1][1]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但只是对法官职务行为的约束,当事人没有参与的机会,因此其无论如何也说不上是一套准备程序。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是指为了使案件达到适合法庭辩论而设置的让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收集和交换证据,确定争点的诉讼程序。”[2]目前,在民事审判领域,由于审前准备程序的缺失所产生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最高法院就审理前的某些内容先后出台了多项司法解释[3],但却始终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协调的审前准备程序,并且都因为没有法律的依据,甚至与法律相抵触,而在实践领域无法得到贯彻与落实,公正与效率的改革目标也难以实现。笔者试从对缺失审判程序的检讨入手,具体分析了审前程序所具有的独立诉讼价值,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作出了具体的构想。 ????一、缺失审前准备程序之检讨 ????围绕审前准备的内容,人们作了不少的探索与努力,但一直因为缺失审前准备程序而没能奏效。 ????(一) 传统的审前准备不能保证庭审功能的强化 ????传统的审前准备工作包括文书的送达、权利义务及审判庭组成的告知、诉讼资料的审核、证据的调查与搜集、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通知等,这些工作的主体都是法院,没有对开庭审理产生程序性约束的内容,对庭审的强化不能起到保障作用。一方面,由主审法官包揽审前的所有工作,通过与当事人的单方接触[4]和对证据的调查与搜集,使法官对案件在审判之前就能够在其内心形成一个比较清晰的反映,从而制作出一个决断方案,庭审只是将这个内心印象及决断结果公布给双方当事人,使得庭审只能流于形式;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不能参与审前准备,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不能在审前不能交流或者不能充分交流,当事人用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不能固定,并且可以在庭审过程中随时提出新的证据或改变自己的主张,当事人之间真正的争议焦点尚不明确,使案件漫无目的地就进入庭审,使庭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一种盲目状态,法官的注意力难以集中于围绕争点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上”[5],当事人的辩论也缺乏必要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因此,庭审不能集中开展,而处于不断的中止状态,更不会成为判决形成的必要条件,庭审“审查证据”和“判定事实”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而且增加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一步到庭”难以保证审判质量 ????曾被人们一度推崇的“一步到庭”的审判方式,要求法官在开庭审理之前,不做任何准备工作。这种做法虽然阻断了法官与当事人在审判之前接触的机会,但是由于缺少审前的必要准备,使得大量的准备工作都搬到庭上来,当事人之间对案件缺少必要的了解,尤其是对对方的攻击及防御的武器缺乏了解,无从做出准确必要的准备,为了能够保证自己的有利地位,他们总是漫无边际的、毫无选择也毫无原则地尽可能的提交证据,其中也不乏与案件无任何牵连的证据。法官由于缺乏对案件的了解,理不清案件的争议焦点,不能及时把握审理的进展方向,失去对庭审的驾驭,而只能是左顾右盼,将当事人所举证据传递给对方,使整个庭审都保持在一种混沌的状态之下。直到庭审结束才发现,一些有用的证据没有及时提交进来,而一些无用的证据却占用了庭审的大部分时间。法官不仅要重新组织当事人开庭审理,使得第一次庭审成了实际的审前准备,而且还需要用长篇大论来排斥那些无用证据。同时由于受庭审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当事人的质证和法院的认证也同样受到约束,庭审质证要么是一概否认对方证据,要么是不能抓住证据之间内在的主要矛盾,况且有些证据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难以作出准确评判,因此影响法院的认证质量,使得法院难以围绕或者直接偏离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证和评判,大大降低了法院的裁判论理力度,法院的裁判质量大大降低。 ????(三)“大立案”没有担当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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